僅有銀行轉賬記錄的借款官司一定能贏嗎?

出款人僅有銀行轉賬流水的借款,沒有簽訂借款協議(含借據等書面手續)如果借款人之後不償還借款,最後走向訴訟程序主張追索借款會是一種什麼結果呢?下面分幾種情況分別說明:

1、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借款人基本認可借款的事實,但在還款期限及有關利息方面不認可的,這種情況法院一般是支持的,但想得到利息支持基本不可能。

2、如果被告拒絕接電話或在找不到人的情況下,訴訟中只能是公告送達,只要原告提供出銀行的正規的轉賬流水,且能體現借款人姓名的,法院一般也是支持的。[見(2019)鄂0984民初2546號判決書] 當然如果原告訴狀寫的有岐義,前後矛盾,使主審法官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可能不予支持。

3、如果借款人出庭,但並不認可是借款,但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提供有效證據反駁的,如果原告根據情況改變理由如不當得利,法院大都分情況也是支持返還的。

4、如果借款人出庭,並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有經濟來往,法院在無法判明該轉賬流水就是借款的情況下,若判決敗訴不可避免。此時如能與對方調解成功,則實為一種無奈但又是最好的結果。當事人一定要懂得這個道理。

因此,借款時因礙於情面,不籤合同、不寫借據,一旦借款人不守信用,不能主動歸還借款的,通過打官司維權可能會面臨尷尬。


以上為官德政律師團隊歸納整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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