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有朋友提出這樣一問題,筆者感覺這是一個非常不錯的提問,鑑於問題字數所限,筆者在此以圖文的方式詳細回答,如有不詳盡或有出入的地方,敬請提出,共同討論。如果一種理論、一種觀點,一家獨大,一手遮天,容不得不同的理論、不能的觀點,這樣的理論就是所謂的“真理”,異已者都要將被釘在十字架上,這樣的理論必然成為社會發展的障礙。就刑法而言,只有多理論觀點並存,才能在百家爭鳴的刑法百花園中,綻放出絢麗的鮮花。我國目前犯罪構成理論存在兩派三種學說,要想說清楚標題提出的問題,三種學說會得出不同的回答,以下筆者一一分析,孰優孰劣,自有分辯。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回答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脫胎於前蘇聯,後經我國一代代刑法學人根據我國國情不斷改造,上個世紀50年代,新中國成立之初,以俄為師,取法蘇聯,這是當時黨和國家的政治決策,確實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對於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及公民合法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隨著社會發展,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難以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尤其隨著國際學術交流的繁榮,各法系各理論出現融合借鑑的良好局面,一大批中青年學者的倔起,我國刑法領域出現了不同理論不同觀點爭論的端倪。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四要件犯罪構成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對於一案件事實,從中找出上述四個要件,犯罪就成立了,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均不構成犯罪。在犯罪成立之後再考慮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是否存在正當防和緊急避險及其他超法規犯罪阻卻事由。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殺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在四要件的體系下,因殺人時不滿十四歲不符合犯罪主體要求,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殺人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存在刑事責任的問題。從另一角度來說,在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下,是全面全無的狀態,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是違法行為,即該行為客觀上沒有違法性,那麼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殺人,採取社會保安處分的理由不足。最終,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行為無價值論的回答

行為無價值論承認主觀的違法要素,在構成要件符合性判斷時,要考慮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即只有在故意或過失支配下的行為才具有違法性,而責任要素只剩下消極責任要件,即只判斷是否存在責任阻卻事由,因為,故意或過失已放到構成要件符合性階段處理。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行為無價值論仍採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其內容為:構成要件符合性由行為、結果、定罪身份、對象、故意或過失等要素組成;違法阻卻事由是由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及其他超法規定違法阻卻事由組成;責任要素最後判斷,只判斷是否存在責任阻卻事由即可。

根據以上分析,按照行為無價值論的觀點,因為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客觀違法性)中的行為要素,要求在故意或過失支配下的行為才具有法益侵犯性,否則不符合構成要件,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殺人符合構成要件,具有客觀違法性,只是因不滿十四歲阻卻責任,不構成犯罪。既然承認不滿十四歲孩子殺人具有客觀不法性,對其實施相應的社會保安處分就有合理理由。當然,最終也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結果無價值論的回答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結果無價值論與行為無價值論同屬於階層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構成方面不同的是各組成犯罪的要素排列方式不同,結果無價值論不承認主觀的違法性要素,認為違法性要素是純客觀的,只要行為符合違法性構成要件,又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時,就認定行為具有客觀不法性,是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至於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再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難可能性,即能否將行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的結果歸屬於行為人,那就是責任要件需要回答的問題。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結果無價值論下的犯罪構成內容:第一步,面對一個案件事實,先找出危害行為、對象、結果、定罪身份,當然不是每人犯罪都具備所有這些要素,當滿足這些要素後,就滿足構成要件的符合性,認為具有違法性。再看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其他超法規違法阻卻事由,如果沒有違法阻卻事由,則可以認定行為的不法性,既該行為具有客觀違法性,是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益的行為;第二步,為非難可能性的判斷,即能否將該法益侵犯的行為歸屬於行為人,也就是責任的判斷,在責任判斷裡面,就要判斷故意或過失,個別犯罪的要求的動機和目的,如果具備,初步認定可以將法益侵犯的行為歸屬於行為人,再進行責任阻卻事由的判斷,即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不具有期可能及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如果具備,違卻責任,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不具備由行為人可以認定為終極意義上的犯罪。

按照結果無價值論的觀點,不滿十四歲的孩子殺人具有客觀違法性,侵犯了刑法保護的法益,不是刑法保護和鼓勵的行為,即不能說不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殺人就是正當的,因此,可對其實施社會保安處分。當然,最終不構成犯罪,當然也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未滿14週歲的人故意殺人,不構成犯罪,還是構成只不負刑事責任?

結語:上述三種觀點,對於不滿十四周歲週歲孩子殺人最終都會得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回答,但對於該問題的論證過程不同。結果無價值論以人為本位,注重人權保護,論證過程更簡潔,筆者持結果無價值論立場,但不排斥四要件和行為無價值論,大多數犯罪上述三種觀點都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個別疑難複雜案件上可能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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