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律師行賄被判刑!曾幫罪犯“運作”精神病鑑定結果,13年刑期變3年

54 歲的律師羅某的職業生涯中,最擅長的不是如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委託人爭取最好的結果,而是知法犯法,通過行賄為委託人減刑牟利。

一份精神鑑定報告能在他手上"隨機應變",將一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變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13 年的有期徒刑也變成 3 年有期徒刑。

究竟是什麼力量讓羅某可以左右刑事判決結果?


湖南一律師行賄被判刑!曾幫罪犯“運作”精神病鑑定結果,13年刑期變3年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與正文無關)

律師羅某是個"能人",在他的運作之下,一起詐騙案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一變再變,案子經過一審、重審、二審,最終刑期從有期徒刑 13 年減到了 3 年。

雙峰縣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顯示,羅某擅長通過"朋友"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聯繫案件承辦人,精神病鑑定結果就可以改變。拿出一半的代理費,他代理的案子就可以優先執行。

日前,經過雙峰法院一審判決,羅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司法工作人員賄賂共計 89.1 萬元,犯行賄罪獲刑三年,緩刑四年。

"善變"的鑑定報告,幫人減刑 10 年

2011 年,羅某接受委託成為李某詐騙案的辯護人,在該案中收取 6 萬元律師費。2012 年 3 月,湘鄉市公安局在偵查李某詐騙案期間,委託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對李某進行了精神病鑑定,鑑定出李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2012 年 7 月 5 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李某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並申請重新鑑定。

2012 年 8 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鑑定並確定案件承辦人為劉某。在此期間,羅某應李某的委託邀約劉某見面商談,希望劉某在李某精神病鑑定中幫忙,劉某提出需要一定費用。不久,李某家屬等人送給劉某 6 萬元。此後,李某經湖南省芙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作案時系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湘潭市中級法院於是將該案發回湘鄉市法院重審。

2013 年 4 月,湘鄉市人民法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對李某進行精神病鑑定,鑑定李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湘鄉市人民法院採納該鑑定意見,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面對同樣的判決結果,李某再次上訴至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時湘潭中院承辦該案的法官譚某記得,通過對該案進行討論,一致意見是對李某的精神疾病進行重新鑑定,於是他根據程序要求將相關案件資料移送到司法技術室。"在鑑定過程中我沒有參與,只是根據司法技術室提供的李某精神疾病鑑定的結果來進行審判。"

此時,案子又再次來到了劉某手上。當時劉某系該院司法技術室副主任。這一次,劉某和羅某一同前往武漢委託武漢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對李某進行鑑定,後鑑定李某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2014 年 5 月 13 日,劉某出具函給刑事審判庭,認為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書符合證據應具備三性的原則,更加具有說服力和科學性。此後,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該鑑定意見,終審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對於這個結果,李某的家屬仍然不滿意。劉某告訴羅某:"做事不能太霸蠻,也只能這樣了。"

律師費拿來送禮,賄賂共計 89.1 萬元

除了幫人減刑、辦理保外就醫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之外,羅某還與執行法官搞好關係,他代理的案子就可以優先執行。

判決書顯示,2008 年江蘇中瑞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中標了湖南省郴寧高速公路第十三合同標段(以下簡稱"十三標"),成立了項目部,因工程業務需要與李某羅等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勞務合同、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加工合同、運輸合同,2012 年十三標工程全部完工。

2013 年 1 月,李某羅等人與江蘇中瑞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因民間借貸、勞務合同、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共產生 11 起糾紛,聘請羅某擔任他們的訴訟代理人。羅某由於與時任湘鄉市人民法院副院長熊某等人關係好,為將民事糾紛放在湘鄉市人民法院管轄,要求其助理提供擔保合同樣式給李某羅,讓李某羅完善擔保手續,隨後與熊某聯繫,為了獲得關照,羅某向熊某表示案件辦完後定會感謝。

2013 年 1 月,羅某在其代理的案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的先予執行條件下申請案件先予執行,得到熊某的大力支持,同時熊某向羅某提出在其律師代理費中分成一半的要求。

2013 年 2 月 4 日,羅某在收到 695 萬元先予執行款後,將 25 萬元轉賬給熊某。2013 年 4 月 19 日,羅某在第二次先予執行款到位後,直接將 18.5 萬元存到熊某指定的賬戶。同年 5 月,羅某再給熊某送了 5 萬元現金。

2014 年 9 月 29 日,在湘鄉法院將執行款付至律師事務所賬戶後,事務所將案件代理費代扣支付給了羅某,羅某按照熊某要求,將 20 萬元送給了熊某。

2017 年 10 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述通過二審判決的 18 件案件判決確有錯誤,裁定再審。

雙峰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羅某身為律師,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司法工作人員賄賂共計 89.1 萬元,影響司法公正,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羅某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羅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到案後主動交代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大部分同種罪名的犯罪事實,應當從輕處罰。

羅某在偵查階段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50 萬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該案情節,一審判處羅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婁底報道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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