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窨井蓋,可能判死刑?對,你偷的不是“財物”,而是“人命”!

偷窨井蓋,可能判死刑?

對,你偷的不是“財物”,而是“人命”!

多年來,“吃人窨井”問題長期威脅著人們的腳下安全。一旦窨井蓋被偷,特別是晚上光線不好的時候,一不留神、一腳踩空、跌下窨井,輕則摔傷,重則致殘,甚至一命嗚呼。

窨井蓋分佈在城市的各條大街小巷。大多數窨井蓋是鐵製的,還是球墨鑄鐵,小偷可以偷走賣錢。最早的時候,由於法律規定不夠明晰,盜竊窨井蓋的行為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每一個窨井蓋的鑄鐵價值都不大,有的剛剛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有些還達不到。所以,小偷的違法成本很低,或者抓不到,或者抓到了最多判幾個月就能放出來。


偷窨井蓋,可能判死刑?對,你偷的不是“財物”,而是“人命”!

隨著窨井蓋丟失造成的意外墜落事件越來越多,人們開始重視盜竊窨井蓋帶來的安全問題。大概在十年前,就有些地區的檢察院逐步開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盜竊窨井蓋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開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重刑。沒有造成墜落後果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發生墜落傷亡後果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對於盜竊窨井蓋的行為,不僅僅看盜竊行為侵犯的“窨井蓋”的財產價值,更要看盜竊後形成的“吃人窨井”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並著重強調以下幾點:


偷窨井蓋,可能判死刑?對,你偷的不是“財物”,而是“人命”!

第一,盜竊窨井蓋後,可能造成路面交通工具傾覆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可能造成繁華區域路面行人墜落危險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明知有可能造成路面行人墜落,盜竊窨井蓋,放任行人墜落傷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上述罪名,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極大的震懾了犯罪。


第二,“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盜竊窨井蓋主要是為了銷贓賺錢。如果廢品回收站,半夜三更,收購小偷搬來的窨井蓋,將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讓小偷偷了窨井蓋,也賣不出去,誰買誰坐牢,徹底斬斷回收窨井蓋的利益鏈條。


第三,對於負責窨井蓋管理的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公司、企業的相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翫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其瀆職的刑事法律責任。促使他們切實負起責任,管理好人民群眾的腳下安全問題。

我相信,這次意見的出臺能夠極大的震懾犯罪,徹底斬斷窨井蓋買賣利益鏈條,督促管理部門切實負起責任,徹底解決“吃人窨井”問題,保障老百姓的“腳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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