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吃人”事件兩年70餘起!加重刑罰: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窨井“吃人”事件兩年70餘起!加重刑罰:偷井蓋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近年來,窨井“吃人”事件屢屢發生,引發社會公眾的強烈關注。如“三歲孩子掉進下水道溺亡事件”、“湖南女孩墜落無蓋下水道事件”等。據統計,在經濟發展狀況極佳的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仍多達70餘件;而在更久遠的2006年曾有媒體統計,北京市政管轄下的9萬多個井蓋,以及6萬多個雨水口箅子,2004一年便丟失了11000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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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而生的居民受傷事件更是數不清,在車流量較高的公路和行人較多的社區,丟失了井蓋的窨井足以導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和行人安全事故。十多年前北京明光裡北路的牆上,甚至出現過“偷井蓋者抓住剁手”的標語,可見人們苦竊井蓋之賊久矣。但與窨井“傷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相關事件背後涉嫌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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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為了有效預防窨井“吃人、傷人”事件,依法懲治破壞和盜竊窨井蓋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2日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提出了12條具體措施,對於偷井蓋加重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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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確規定,對於當事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進行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要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外,盜竊和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輛密集場所的窨井蓋,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務罪來認定,因為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所以即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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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2條意見從案件審理的角度明確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可能性,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受到了公眾和輿論的一致好評,網友們紛紛表示支持,同時也有人呼籲嚴懲不牽繩遛狗、違規放風箏等其他類似具有危害性質的不文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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