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為戒!兩工人在養殖場中毒身亡,三明一老闆被判刑

2016年8月,被告人許某投資經營生豬養殖。2018年4月6日,養殖場工人何某、李某在疏通養殖場水道窨井通往化糞池的管道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在未進行通風和有毒氣體濃度檢測、未佩戴任何防護裝備的情況下,進入窨井內進行管道疏通作業,造成2人中毒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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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養殖場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養殖場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養殖場在日常生產管理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未編制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未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等安全生產規定。


被告人許某作為養殖場投資人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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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的水道窨井


2018年4月8日,許某與二被害人親屬達成事故賠償協議,分別一次性賠付被害人何某、李某的親屬人民幣90萬元和72.36萬元。被告人許某案發後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引以為戒!兩工人在養殖場中毒身亡,三明一老闆被判刑

下井作業前應當使用專業工具進行檢測。圖片來源網絡


下水道窨井可能存在大量可燃燒、有毒有害氣體,進行作業時應當配備相關檢測儀器進行檢測後,方可下井作業。


法院判決


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2人死亡的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


經查,許某作為養殖場的投資人,負有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許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生後,許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許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許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來源:明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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