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如何避免自己打造的企业易手他人

公司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公司发展初期风险一般来自于外部,与客户市场的风险才会影响企业生存。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在行业有一定影响力,外部风险对企业影响会越来越小,此消彼长企业内部风险慢慢成为影响企业甚至决定企业发展的主要风险。近年来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慢慢意识到这个问题,于是公司控制权慢慢成为企业家关注的重点,那么如何加强企业家对公司控制权呢?

通过近年来本律师经历的大量股权纠纷,结合司法实践我认为:

一、管理层面的控制

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并非企业家拥有全部股权,员工就一定会听老板的,在企业中的控制权更多是靠智慧,是利他,是贡献,是引领。因为每个人都对自己未来美好的生活向往,每个人都希望在更高智慧的企业家引领下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当员工发现实现不了自己的梦想时,员工会离企业而去,企业的控制权也就形同虚设。

经营层面的控制权包括商业秘密、商标、核心技术以及团队核心人员的任免,财务人员的任免等内容,公章、财务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股权层面的控制

1、股权的比例

《公司法》规定持股67%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享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以及公司的分立、合并等权利,持有表决权51%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可以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行动一致原则

创始股东和小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股东会表决时,小股东在约定的事项上与创始股东意见保持一致。

3、表决权委托

小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于创始股东行使,便于在公司决策时形成一致意见,这是在合作之时事先签好的书面内容。

4、持股平台

将小股东的股权注册在单独的主体中,这个主体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也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持股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则由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持股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就让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人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的执行董事。

5、AB股制度

在境外,A 类股份就是一股一票,B 类股份就是一股十票(甚至更多),创始股东可以拿 B 类股份。例如,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就是通过 设立AB 股增大自己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在境内,根据因为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不容许设立 AB股制度,而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我变通的方式是在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创始股东拥有某些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也能够达到这一目的。

6、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 43 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以及变更公司的形式,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多数才能通过。我在此基础上,可以将重大事项扩大,如公司重大的对外投资、分红、公司的预算、决算,重大的人事任免,包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计划、包括公司董事会的席位改变、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等这类重大的事情,创始股东可以想有一票否决权,以保证他对重大事件的控制力。

7、代持

对于不太熟悉的合作伙伴或者员工,可以采取签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以保证创始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待时机成熟,再将代持股权转化成注册股。

8、控制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创始人如能够委派或者提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这对公司控制权意义重大。通常情况下,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是根据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委派的,创始股东出于对公司控制权的需要,可以与其他的股东约定,创始股东有权委派董事会里的多数成员,并且将这一约定写入公司的章程。

肖志强律师多年来一致专注企业法务,欢迎与各位有识之士交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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