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殺人跳樓者砸中身亡,天降人禍,誰來擔責?

2020年11月5日凌晨,湛江開發區萬達中心,有人從43樓墜落,恰好砸到剛吃完夜宵回酒店的周某芳。此時,周某芳的丈夫、朋友就在不遠處。

經現場醫護人員診斷,墜樓者當場死亡,周某芳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據湛江市公安局發佈的《警情通報》稱,墜樓者為楊某明,於繆某明家中因個人糾紛持刀將繆某明砍傷後逃跑,後在萬達中心43層墜樓。

生而為人,本就艱辛。何苦因些許糾紛就砍人致死,更不該輕生跳樓,砸中無辜路人。

據新聞報道,楊某明是在11月3日就已經入住位於萬達中心43層的阿墨公寓酒店,其入住在該層的22號房。

4322號房位於43層電梯旁,出電梯口右拐即是。而該房間的窗戶恰恰對著萬達中心5棟的入口。

當晚,楊某明是拿鈍器砸開窗戶,但是雙層玻璃,只砸爛一層,沒有辦法破窗。隨後,他砸開了限位器,推開玻璃墜下。

22號房距離酒店的辦公地點就十米左右,當時的工作人員也聽到了砸窗的聲音,只是因為門被楊某明頂住,所以沒能及時阻止楊某明的跳樓。

周某芳的家屬認為,萬達中心下部沒有阻攔危險物品墜樓的裙樓,導致楊某明墜下時直接砸到在路面上行走的周某芳。該建築設計存在很大的危險性,是導致周某芳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外,酒店在管理上也存在問題,當發現砸窗聲時,工作人員未能及時處置,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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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擔責?

那麼,墜樓砸死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怎麼承擔?

第一種情況:故意殺人罪。

倘若行為人是故意跳樓,且跳樓時明確知道樓下有人活動,可以預見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並致其死亡的結果,此時放任結果的發生,則是間接故意的殺人罪或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情況: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跳樓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砸死他人的結果的發生,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種情況:意外事件。

倘若跳樓者是意外墜樓,此事件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而不應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根據警方通報,楊某明系自殺跳樓並非意外墜樓,所以屬於間接故意的殺人罪、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刑法》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處罰。由於跳樓者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民事上,在其遺產範圍內應當對被砸死的周某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如果遺產不足以承擔賠償金,可否讓墜樓者家屬進行賠償呢?

不能,家屬不承擔連帶責任。其本人有遺產的,由繼承人負責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責賠償給他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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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從各法院的判例來看,類似案件基本上是按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承擔責任的比例,公寓酒店在管理上也負有一定責任。以往案例中,有事故所在地“房東”或“管理者”等主體,基於對“自己地盤”發生事故的負責,而願給受害者一定的補償來解決,以避免負面影響的擴大。

但對於受害人的家屬來說,無論是天災還是人禍,無論有多少的補償,親人已逝。

我們該考慮的不僅僅是墜樓砸死人的責任承擔,還要考慮如何預防此類案件的再次發生。

正如家屬所說,建築設計防墜落物的裙樓,這一慘劇是否就不會發生了呢?

3

珍愛生命

每個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最寶貴的財富。

這是幼兒園就開始學習的道理,可總是有人輕易地放棄自己的生命。

的確,現實社會壓力山大,快節奏的生活有時逼得我們喘不過氣來。

可是隻要人活著,一切就還有希望,不是嗎?

每個人在不同的階段都可能會遇到挫折,當你難過萬分甚至絕望時,要記得天無絕人之路,事情總會有轉機。

在這裡,也想給大家一些建議:

1.遇到困難有人可以傾訴:父母,朋友,同學,室友等。

2.遇到較大的刺激,或挫折、失敗而陷入無法自拔時,暫時離開你所面臨的情境,轉移注意力。

3.當情感遭到激烈震盪時,將情感轉移到其他活動上去,去做你喜歡做的事。

4.對人謙讓,自我表現適度,學會當配角和幕後工作人員。

5.多做善事,感受生活中對的美好。

6.寬以待人,寬以待己。

讓我們共同珍愛生命,感恩生活,學會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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