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廣告公司如何實現有效避稅、節稅—————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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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增職工和買發票是廣告公司較為常見的偷漏稅行為,基本上普遍的企業都操作過。可是在2016年的金稅三期及營改增後,這樣的操作有極大的稅務危險。稅務局(國地稅合併)和社保局之間的數據同享,使得虛增職工很容易被查出。而買發票這事兒,現在的可操作性也極低。由於在最嚴發票令出臺後,發票不止需要填寫企業稅號,連內容都有嚴厲的要求,大數據年代能夠讓稅務部門輕鬆辨認企業的風險點,系統自動的同行業數據對比,及容易抓取出風控企業及異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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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廣告公司合理避稅計劃

廣告公司組織人另設了一家或者多家個人獨資企業。廣告公司將自己的業務外包給這些個人獨資企業。

稅收謀劃前

企業A年收入2000萬,本錢在1000萬左右,企業A的實際贏利近1000萬,其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率25%,分紅的個人所得稅率20%

企業A稅額:

企業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個人所得稅(分紅):(1000-250)×20%=150萬

合計稅額為:250+150=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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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謀劃後

企業A年收入相同為2000萬,贏利為1000萬,建立個人獨資B和C,與企業A共享1000萬贏利,假定企業A保存贏利為200萬,將剩下800萬贏利轉移至個獨類型B和C,B和C各自承當400萬元且保存小規模納稅人資格,同時B和C選用核定徵收形式

企業A稅額:

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 ;個人所得稅(分紅):(200-50)×20%=30萬;企業A承當稅額算計:50+30=80萬

企業B稅額:

增值稅:400÷(1+3%)×3%=11.65萬元(可向稅局申請代開專票,儘管B承擔了增值稅,可是A卻能夠徹底抵扣,整體來說平掉了,等於沒有承擔)

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400÷(1+3%)×2%=7.77萬元

企業C與企業B同理

那麼謀劃後計算出稅額:80+7.77萬×2=95.54

所以謀劃後比謀劃前節省稅金:400-95.54=304.46萬,節稅份額達:304.46÷400=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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