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堅明律師:警方線人證明力幾何呢?唯憑線人證言定案不妥

黃堅明律師:警方線人證言證明力幾何呢?唯憑線人證言定案必然不妥

黃堅明:廣州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專業委員會委員、毒品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龍生九子,各不相同!親生兒子,資質各異,這是常識。同理,同是涉毒命案,同是證人證言,不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證明力自然有異。對此,我們將在辦理涉毒命案中遇到的一些反常現象簡略分析如下:

一、現場購毒者證人證實,向其推銷毒品的是女性,並且辨認出該涉案女性,但因該女性系警方線人,為此辦案人員直接採信該女性證人的證言,認定涉毒者為兩名男性,而非上述涉案女性

問題是:購毒者作出的內容相反的證言,其證明力一定低於該警方線人證言的證明力嗎?未必吧?

二、現場目擊證人證實,被追訴人到案發場所,並沒有談及及涉及任何毒品交易的事情,但因其男朋友系警方線人,且其男朋友一直堅持涉案被追訴人意圖販毒,且案發時實際持有涉案毒品(已證實涉案毒品源自警方線人本人),但最後被追訴人認定其涉案行為構成犯罪

問題是:警方線人的證言被其女朋友證言所否定,但辦案人員最終還是採信該警方線人的證言,原因何在呢?誰的證言證明力更高呢?基於哪些事實和理由得出這樣的結論呢?可以明確的是,判決書對此直接回避了。須知,反常背後必然要妖孽!

三、現場購毒者證實,交易時間和交易地點均是警方線人決定的,但辦案機關仍採信警方線人的證言,而非採信現場購毒者的證言

問題是:購毒者在承認其實際購買涉案毒品的前提下,其與已歸案的被追訴人並無利害關係;反之,警方線人在親自舉報其同居男友的前提下,還進一步舉證其同居男友牽涉涉毒命案,這是感情糾紛過激而蓄意設局陷害呢?還是警方線人覺悟高,堅決將其同居男友置之死地呢?有利害關係、有同居關係且指證其同居男友涉毒的證言被採信,指證被追訴人與此起犯罪無關的現場購毒者證言反而不被採信,合理嗎?詭秘嗎?

四、在兩起涉毒命案中,一名不涉毒的案外證人證言證實被追訴人不涉毒,一名涉毒證人證言證實被追訴人不牽涉某起涉毒案,但兩名長期吸毒且因販毒而被判過刑的警方線人堅持指證被追訴人涉毒,結果警方線人的證言均被採信,此類證言可謂“躺著必贏”的聖旨般證言,可信度有幾分呢?

五、警方線人在一審階段蓄意“造假”,在二審階段“翻證”,然後單方“還原”所謂的案件事實,且其證言與現場證人的證言明顯相互矛盾,但結果仍是被法院採信,請問警方線人涉嫌造假了,其證言還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嗎?直接在判決書中載明,反而力證被追訴人無罪的現場目擊證人證言,直接被“忽視”,僅僅在判決書承認現場目擊證人證言客觀存在的事實,並沒有對此為何採信警方線人的證言,而不採信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如此斷案明顯不妥吧?

六、在警方線人及辦案人員均涉嫌蓄意隱匿關鍵證據的前提下,在警方線人證言與現場目擊證人證言相互矛盾的前提下,警方線人證言的證明力有多高呢?為何最終仍能作為定案根據呢?難道警方線人就不會說謊嗎?問題是在案證據已證實其證言不實,且法院已建議對辦案人員進行追責,為何警方線人的證言仍被採信呢?

綜上所述,我們是專業刑辯律師、毒辯律師,習慣性對有罪證據提出質疑,對警方線人證言提出質疑,甚至反證其證言涉及造假及違背常理,這是常有的事情。敢把皇帝拉下馬,這應是刑事律師的底蘊所在。警方線人真實性有幾分呢?這本身就是值得質疑的問題,警方線人為何是線人,除了打擊犯罪的因素,其充當證人的目的本身也是為了錢。

黃堅明律師:警方線人證明力幾何呢?唯憑線人證言定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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