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早新闻:孙杨案的撤裁依据和潜在救济的法律分析(上)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Court ofArbitration for Sport,CAS)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WADA v. Sun Yang & FINA (CAS 2019/A/6148))一案涉及孙杨在在其家中接受临时赛外检测时的不当行为,WADA主张孙杨的行为构成违反《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5条规定干涉反兴奋剂检测的违规行为。本案中孙杨败诉,被禁赛8年,全世界一片哗然。本案裁决已经正式公布,其中涉及很多争议较大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可参见:(

仲裁早新闻:孙杨一案仲裁庭裁决意见和CAS仲裁案裁决的具体事实和程序简介;仲裁早新闻:孙杨一案WADA是否逾期提交上诉状(可受理性问题);仲裁早新闻:孙杨仲裁案的争议焦点和仲裁庭裁决)。此外,本案之前在瑞士最高院已经有过三次撤裁申请了,本文也将一并分析该三次裁定。

而本案目前所剩下的救济手段即为向瑞士最高院申请中止执行裁决和撤销裁决,以及潜在的向欧盟人权法院起诉的问题。本文主要集中讨论这几个问题。

一、中止执行裁决问题

1、本案的情况和问题

本案CAS裁决一经作出立刻生效,在裁决被撤销之前均一直生效。然而,依照瑞士《最高法院法》,在这个问题上最高院具有裁量权来决定是否中止该裁决的生效以待本案撤裁审理的最终结果。

2、法律依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Loi fédérale surl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第190条第3款规定撤裁由瑞士联邦最高院进行(Le recours n’est ouvert que devant le Tribunal fédéral. )。《最高法院法》(Loi sur le Tribunal fédéral)第103条,裁决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中止执行。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瑞士最高院的撤裁程序不具有中止裁决执行的效力(En règle générale, le recours n’a pas d’effet suspensif.);然而审理本案的最高院法官可依职权或应当事方的要求,对中止效力作出不同的决定(Le juge instructeur peut, d’office ou sur requête d’unepartie, statuer différemment sur l’effet suspensif.)。

针对中止执行的申请,在4A_204/2007案(在去年的4A_248/2019案中也有重申)中瑞士最高院明确指出,为满足这一点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

(1)裁决会造成严重且无法弥补的损害;

(2)权衡利害关系方利益之后,结果倒向申请人;

(3)对上诉进行表面上的(primafacie)审查,申请人可能有充分的依据。

此外,(4)在4A_506/2007和4A_318/2018等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申请撤裁方的相对方)未明示或默示反对裁决的中止执行,这也成为了法院批准中止执行的理由。

从4A_404/2010案和其他一系列案件中似乎可以看出,若撤裁理由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或者选任方式的,则最高院可能出于“程序经济”方面的考虑会批准中止。

针对体育仲裁而言,根据4A_204/2007案,裁决剥夺了运动员行使其职能的可能性即满足条件1的“无法弥补的损害”。

3、本案中止执行的申请有关问题

瑞士法在此很大的一个特点在于其很多裁定都是不公开的,这也为具体分析处理这个问题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不过从现有的一些资料上来看,鉴于禁赛8年的严重性,只要孙杨提出中止执行申请,本案满足条件1的问题不大。而WADA和国际泳联是否会反对裁决的中止执行,即条件4,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孙杨可能鉴于Romano Subiotto QC的回避问题而主张申请中止裁决,让瑞士最高院考虑“程序经济”问题,以增加受理的可能性。

剩下的问题就具体在于剩下的条件2和3,即本案的权衡、孙杨在撤裁申请的胜算和理由是否充分。然而,虽然主要有五种撤裁事由可以主张,但是最后一种,即公共秩序这个理由的成功率并不高,这方面指望瑞士最高院认定孙杨在实际审理中会有较大胜率从而中止执行裁决的可能性不大。最近的例子为去年的4A_248/2019案,该案的女运动员天生睾酮水平远高于正常女性,需要使用激素抑制剂将其睾酮水平压制在正常水平。国际田联DSD新规定认为本案运动员这样的睾酮水平过高的女运动员不是正常女人,所以不能参赛。该运动员申请CAS仲裁,主张国际田联规则基于性别歧视和缺乏科学依据无效,但是结果败诉。之后她向瑞士最高院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申请中止执行其败诉的CAS裁决但是被驳回,理由是公共秩序不太可能适用于国际田联DSD规定,因为运动员和国际田联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自愿性的私法规则。此外,DSD规定有科研基础,是为确保女子田径运动竞赛的公平性的必要、合理和相称手段。不仅如此,《欧洲人权公约》并不直接适用于仲裁,并且违反该公约并不构成撤裁理由。瑞士最高院最终驳回了中止执行裁决的申请。

若WADA、CAS和国际泳联同意中止裁决效力则问题要好办很多。如在4A_318/2018中,WADA在CAS诉涉案足球运动员无过错误服兴奋剂涉嫌构成兴奋剂违规,最终该运动员败诉。裁决作出后,WADA、国际足联、CAS都不反对瑞士最高院中止该案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瑞士最高院批准了该案中止执行,该运动员得以参加俄罗斯世界杯。然而,瑞士最高院于2019年3月宣判该案撤裁失败。

若中止执行裁决申请获得成功,则孙杨仍有可能参加2020东京奥运会。但如果最终撤裁失败的话,即使孙杨参加2020东京奥运会获奖,其奖牌可能也可能会被剥夺。无论如何,孙杨的参赛状态都可能会因本案受到影响。

二、撤裁问题

1、本案的情况和问题

本案中不论是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有不少争议,本案的审理结果和推理过程也和一审的国际泳联兴奋剂专家组(FINA Doping Panel)的裁决南辕北辙,充满了不少争议。本案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疑点,而虽然撤裁前景并不是很乐观但是的确也有一些有利于孙杨之处。

2、法律依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存在以下情况时可提起仲裁员回避请求:

(1)仲裁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资格;

(2)当事人同意的仲裁规则下存在仲裁员回避的事由;

(3)存在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

第190条第2款规定,瑞士联邦最高院可依据5种理由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员的选任或仲裁庭组建不当;

(2)仲裁庭错误宣告其具有管辖权或不具有管辖权;

(3)仲裁庭裁决时逾越仲裁请求或遗漏仲裁请求;

(4)当事人在对抗性程序中的平等权(l’égalitédes parties)和听证权(droit d’être entendues)没有得到尊重;

(5)该裁决与公共秩序不符。

此外,瑞士最高院在4A_198/2012案中主动审查案件的基于裁决说理不足而提出的撤裁申请的可受理性,认为其可受理,只不过不一定成功。

3、具体分析

(1)4A_265/2019案,4A_413 / 2019案及4A_287/2019案——管辖权和仲裁庭组建问题

此前孙杨一共在瑞士最高院申请过三次撤裁,分别是4A_265/2019案,4A_413/ 2019案(

仲裁早新闻:利益冲突和逾期提起仲裁---瑞士最高法院曾驳回孙杨以管辖权和利益冲突为由提出的撤裁申请(瑞士案例))及4A_287/2019案。

孙杨之前对WADA任命的仲裁员MichaelJ. Beloff M.A. QC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异议委员会(ICAS Challenge Commission)提起过回避请求但被驳回,之后孙杨针对该驳回向瑞士最高院提出过撤裁申请。本案后来僵持不下,期间Michael J. Beloff M.A. QC自行辞职,因此该撤裁案件不了了之(4A_265/2019案)。

随后,WADA方面的代理人Richard Young于2019年2月从FINA法律委员会离职专门办理孙杨案,而孙杨向CAS仲裁庭主张该人与各方有利益冲突却在该案中直接担任WADA的代理人这点不当,其应该回避。此外,Richard Young提交的WADA上诉性仲裁申请书(appeal brief)的时间晚于CAS规定的期限,因此CAS对本案的仲裁庭缺乏属时管辖权(ratione temporis),应当驳回WADA的申请。不仅如此,孙杨对重新补任为边裁的Romano Subiotto QC不服,又向异议委员会申请他回避,但被驳回。CAS仲裁庭审理完孙杨的这些主张后认定其有管辖权,而Richard Young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不影响WADA提出的上诉的可受理性和CAS仲裁庭的管辖权,因此驳回了孙杨这方面的主张。

针对此,孙杨以仲裁庭组建不当和仲裁庭无管辖权、WADA的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控方WADA超期提交仲裁申请文书为由向瑞士最高院申请撤裁,并请求宣告CAS仲裁庭无管辖权(4A_413 / 2019案及4A_287/2019案)。

在4A_413 / 2019案中,瑞士最高院暂时驳回孙杨的申请,并认定孙杨主张的问题属于主张的可采性问题并非管辖权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并应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后再进行撤裁申请。瑞士最高院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可受理性问题(recevabilité/admissibility)和管辖权问题(la compétence/jurisdiction)之间的区分。一方律师利益冲突、当事人延期提交书状等不导致仲裁庭丧失管辖权,而是该案中仲裁庭需要具体分析当事人(如WADA)提出主张的可受理性。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如孙杨)不服,则应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后再申请撤裁。

在4A_287/2019案中,瑞士最高院暂时驳回孙杨的申请,并认定仲裁庭和异议委员会的决定因为其不属于管辖权决定,只是关于主张的可受理性的决定,而可受理性和管辖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些决定未对孙杨的主张作出有终局性的处分,而只是关于WADA上诉状是是否逾期这个程序问题的先期决定,不属于关于管辖权方面的处分性裁决,因此无法撤销。在仲裁庭组建不当这方面,法院认为鉴于Michael J. Beloff M.A. QC已经辞职,而该辞职并不能被视为对于仲裁庭的不公正或者缺乏独立性的承认,所以这个问题丧失了实际意义,孙杨对这个问题并无应受保护的法益来依此主张撤裁。而在Michael J. Beloff M.A. QC辞职后,新组建的的CAS仲裁庭并未对已经发生的程序性行为有异议,因此被视为对先前该人在职时的仲裁庭行为的确认,因此整个仲裁庭的行为成为了一个持续性的行为,而孙杨此时缺乏当下的应受保护的法益来依此主张撤裁。

因此,孙杨对CAS最初仲裁庭组建和管辖权方面的撤裁申请不予受理,孙杨无权在最终裁决发作出之前向最高法庭提起撤裁申请。

(2)理由1:仲裁员的选任或仲裁庭组建不当

由于现在终审裁决已经作出,因此根据以上三个案件的要求,孙杨可以正式提出撤裁申请。这也符合瑞士最高院在4A_146/2019案的认定,即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员任命决定,当事人并没有即刻可行的司法救济,而是应当等到最终裁决作出之后方得对最终裁决申请司法审查。

具体而言,根据现有资料,并不清楚Michael J. Beloff M.A. QC和Romano Subiotto QC本身有何选任方面的不当。然而,据称该二人在类似的体育仲裁案中一直对运动员有偏见,其审理的案件中运动员均败诉。因此,孙杨可能会主张他们在仲裁时的可能存在个人偏见。

另外,本案涉及两个被申请人,孙杨和国际泳联,因此还涉及双方共同的仲裁员任命权该如何行使和如何受到尊重的问题,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对于这种一个当事方为多个当事人的情形没有给出具体规定,但是CAS规定(R40和R41)双方各选各自的仲裁员。

a. 一般情况

在这方面,通常的国际仲裁的实践操作中都要求仲裁员具备公正性(impartiality)和独立性(independence)。关于此,瑞士也有一系列的判例法。瑞士最高院明确指出,只有在仲裁员的选任或者替换程序中的不当,以及仲裁员的独立性(independence)方面存疑时(4A_538/2012案),以及仲裁庭组建方式违反当事人协议时(4A_282/2013案),方得援引该理由主张撤裁。此外,仲裁庭需要了解案件卷宗,且不能将其职能假手于他人;若行政秘书或者顾问在审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当作用,则也可以基于此而撤裁(4A_709/2014案)。

结合以上成文法和判例法分析本案,由于4A_538/2012案中只提到了独立性(independence),而未提到公正性(impartiality),因此主要依赖公正性方面的理由申请撤裁似乎存在障碍。然而,CAS规则中规定了对于仲裁员的公正性(impartiality)和独立性(independence)有合理怀疑的情形都能提出回避(An arbitrator may be challenged if the circumstances give rise to legitimate doubts over her/his independence or over her/his impartiality.)因此孙杨可再次在撤裁申请中尝试同时基于公正性和独立性这两个理由对Romano Subiotto QC提出异议。此外,也应当仔细审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即有关的涉案规定)以及本案的仲裁秘书方面的职能。

然而,在4A_14/2012案中,日内瓦州法院在之前已经驳回了当事人主张仲裁庭组建不当而提出的异议,而当事人在裁决作出之后以同样的理由申请撤裁被瑞士最高院驳回。鉴于本案中异议委员会前后两次驳回过孙杨对这两名仲裁员的异议,而依照CAS规定(R34(2) 和S6(4))审查仲裁员回避问题的权力由该委员会行使,因此瑞士最高院有可能参照4A_14/2012案作出类似认定。

此外, WADA这样的申请人频繁任命以前经常有对运动员作出不利裁决的仲裁员的做法也涉及到国际体育仲裁的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瑞士最高院在4A_506/2007案中指出,体育仲裁行业的从业人员较少,是个封闭的小圈子的问题,但对此适用的利益冲突规则应该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规则是一样的,而对此并没有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类似于《IBA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的橙色清单的第3.1.3条的当事人频繁任命同一名仲裁员的情况,因而其披露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在本案中。不过,这个问题一直争议较大,如今也仍无定论,而且这个争议也将一直持续下去。指望瑞士最高院在本案中做出改革可能不太现实。

b. 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员选择

针对一方为多个当事人这种情况,CAS中有相关规定,瑞士最高院在P1703/82案中支持了仲裁机构的为多个当事人共同构成一方的情形指定一个仲裁员的做法。本案中Romano Subiotto QC成为新的边裁后完全承认了之前的仲裁庭的组成和操作。

《CAS规则》的第R41.1条规定边裁要(shall select/choisissent)选出主席,英文同时有现在时的祈使情况和将来时的情况,而法文是现在时,因此无论如何该选择都是现在或者将来的,与既往的既成事实无关。

因此,在这方面的一个潜在问题是,到底Romano Subiotto QC直接承认以前的操作即可,还是需要证明他作出这样的选择是自由给出且存在合理理由,而不是因为已经有既成事实迫于此才承认以前的操作,毕竟,新边裁若可以直接无理由承认之前的被孙杨主张有瑕疵的边裁作出的仲裁庭主席的选择和其他程序性安排,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孙杨的权益。

c. 孙杨对自己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性,即孙杨对己方的仲裁员的独立性提出异议。虽然《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这一般而言是不可以的,但例外是存在对该仲裁员提起回避的事由并且及时提起。

这方面的主张需要具有新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资格、当事人同意的仲裁规则下存在仲裁员回避的事由、存在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才可以,而且还需要证明是及时的。该主张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不大。

(3)理由2:仲裁庭错误宣告其具有管辖权

该条理由即国际仲裁中所谓的消极的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法院对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行使监督权),与积极的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competence-competence)(仲裁庭是其管辖权的首要决定者)相对应。

对于管辖权的异议需要及时提出,而孙杨在4A_265/2019案,4A_413/ 2019案及4A_287/2019案中已经做到了这一点,因此分析主要集中在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方面。

在此方面,瑞士最高院之前在4A_432/2017案中作出过对于CAS仲裁庭裁决的撤销,其理由是从该案事实中不可能得出当事方有放弃在瑞士法院起诉的合意,因此仲裁庭缺乏管辖权基础。然而,在本案中,体育仲裁的强制性而非合意性问题(ATF 133 III 235案和4a_18/2008案),以及孙杨基于国际泳联的相关规定而成为仲裁一方这点(4A_460/2008案)并无太大问题。

由于瑞士最高院在4A_413 / 2019案及4A_287/2019案已经把逾期提交上诉状的问题和WADA律师的利益冲突认定为是一个可受理性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因此在最终的撤裁程序中瑞士最高院有可能不愿意推翻自己之前的认定。

(4)理由3:仲裁庭裁决时逾越仲裁请求或遗漏仲裁请求

根据4P.96/2002案,该法条法文原文的chefs de la demande被法院翻译为了claims,与prayers for relief等同,中文中与此类似的为仲裁“请求”。在瑞士的撤裁审理中,理由3主要是审理仲裁庭是否完全处理到了当事人提出的prayers for relief,是否有所超过或者遗漏。

裁决书中载明的WADA的仲裁请求(prayers for relief)包括根据WADA的上诉具有可受理性,撤销一审裁决,其最终认定的违规情况,对孙杨禁赛8年或4年。理由是2014年6月,孙杨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被处以为期3个月禁赛,而本案根据规则规定构成累犯,因此最高禁赛期应乘以2。

孙杨的仲裁请求(prayers for relief)包括:在程序上驳回本上诉的可受理性和/或CAS的管辖权,在实体上驳回WADA上诉,并由WADA承担其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CAS的仲裁费用。原文如下:

131. On this basis, the Athlete submitted the following prayers for relief:

“On the admissibility of the appeal:

1. The appeal of WADA is inadmissible;

On the jurisdiction of CAS:

2. CAS has no jurisdiction over the present matter;

On the merits:

3. The appeal of WADA shall be dismissed.

4. Mr. Sun Yang shall be granted an award for his legal costs and other expenses pertaining to these appeal proceedings before CAS.

5. WADA shall bear the costs of the arbitration.”

国际泳联的请求与孙杨相同,此外还包括请求本案CAS仲裁庭确认一审裁决。

在逾越仲裁请求(ultrapetita)或遗漏仲裁请求(infra petita)方面司法审查的范围比较狭窄。在这方面,在4A_635/2012案中,瑞士最高院认定,如果裁决是对当事人主张的全面驳回,则不适用基于遗漏仲裁请求的撤裁申请。而在4A_218/2015案中,瑞士最高院认定只有在判付的总额度超过当事人主张的额度的时候,裁决才被视为超裁。

鉴于本案中仲裁庭逐一驳回了孙杨的全部请求,而且明确排除了其他的潜在可能(Allother and further motions or prayers for relief are dismissed.),以该理由申请撤裁似乎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即便孙杨一方真主张该理由的话,其在向瑞士最高法院申请撤裁时,最好也同时向CAS和仲裁庭申请补充裁决,并在此期间向瑞士最高院申请中止执行裁决以待其最终决定。这样做可能较为适当。

需要特别注意,在此需要区分仲裁庭遗漏仲裁请求和仲裁庭没有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某个主张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后者的情况类似著名的4P.172/2006案,该案仲裁庭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替代性理由作出回应,这构成违反正当程序,即理由4的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听证权没有得到尊重,而非理由3的遗漏仲裁请求。

因此,本案中争议较大的如仲裁庭未充分讨论血检助理尿检助理违规操作等问题属于仲裁庭有可能没有完全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某个主张,属于理由4,并非理由3的仲裁庭裁决时遗漏仲裁请求。瑞士法在各种撤裁依据的选取上非常苛刻,若当事人选错则法院不会主动审查,从而可能导致彻底失败。在后续文章中对此以及剩下两个主要的撤裁理由会有进一步的分析。

信息源于:临时仲裁ADA

仲裁早新闻:孙杨案的撤裁依据和潜在救济的法律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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