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案無罪裁判要旨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或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

其中“隱匿”,指個人或者單位在有關機關監督檢查其會計工作,調查瞭解有關犯罪證據,要求其提供會計憑證,拒不提供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其中“故意銷燬”是指個人或單位將應當建檔妥善保管的會計憑證毀滅、銷燬的行為。《會計法》第 23 條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第三,本罪屬於情節犯,只有行為人的有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情節才能構成本罪。

此外,除需要注意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條規定的立案標準外,還應結合《會計法》第35條和第44條的規定,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罪屬於行政犯,刑法規定的該罪中的"隱匿"宜參照有關行政法來理解。評價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罪,首先需要判斷行為人所實施的隱匿行為是否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此可見,如果行為人在並沒有接受監督檢查部門檢查或者沒有接到通知的情況下,僅僅將財會憑證更換保存地方,而且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要求出示進行檢查時,積極予以配合,毫無保留的全部提供。這種情況不應該認定為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罪。從目前可以檢索到的的無罪判決中可以對上述觀點進行印證。


筆者通過檢索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威科先行,總共檢索到5個不構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案例。

由於被判無罪的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例只有寥寥幾個。於是,筆者通過“威科先行”對檢察院公佈的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案不起訴決定書進行檢索,其中法定不起訴的案例18例,除去重複的是7例;酌定不起訴的案例共76例,除去重複的是45例。筆者認真研閱了這52個案例。選取其中12個代表性案例進行分析。


以下為5個不構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案例

林墾、金敏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經典案例】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第111集1206號、北大法寶

【裁判要旨∶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而實施的隱匿,才可能構成會計法意義上的"隱匿"。由於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罪屬於行政犯而非自然犯,刑法規定的該罪中的"隱匿"宜參照有關行政法來理解。評價某一行為是否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罪,首先需要判斷行為人所實施的隱匿行為是否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認為,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屬於行政犯,應當以行為人是否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判斷標準。本案中,被告人林墾為了爭奪蘭州正林公司的控制權,要求被告人金敏將公司會計資料等運往與蘭州正林公司有關聯關係的鄭州正林公司等處,不存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要求提供會計賬冊的情況。林墾作為蘭州正林公司的法定出資人,有權委託金敏處理公司事務,且轉運會計資料的整個過程並未脫離蘭州正林公司的控制。由於林墾、金敏沒有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隱匿的行為,故二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澤仁扎西隱匿、故意銷燬會計資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四川省雅江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川3325刑初19號

【裁判要旨:“隱匿”的認定應以拒不提供為標準,隱匿行為具有隨時可迴轉性,只要行為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提供,則不會侵犯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


針對控辯雙方發表的意見,就本案事實、證據綜合分析評判如下: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人澤仁扎西是否構成隱匿會計憑證罪。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被告人澤仁扎西是否具有實施隱匿會計憑證(原始資料)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首先需要判斷行為人所實施的隱匿行為是否為了逃避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隱匿”的認定應以拒不提供為標準,隱匿行為具有隨時可迴轉性,只要行為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提供,則不會侵犯本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本案中被告人澤仁扎西在省委巡視組對交通局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主動打電話讓其表弟澤某1將手中有的資料(保管的記賬、工程資料)拿到巡視組來,當巡視組稱原始資料缺失時,被告人稱其搬家時原始憑證遺失。庭審查明,被告人澤仁扎西管理河口鎮城南城北油路工程是在2015年開工,期間被告人澤仁扎西於2016年4月份搬過家,公訴機關出示的指控證據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澤仁扎西供述其搬家時遺失原始資料的可能性,也就不能證實被告人澤仁扎西持有原始資料而拒不交給巡視組。

對該案被告人澤仁扎西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被告人澤仁扎西不構成隱匿會計憑證罪,應當對被告人澤仁扎西作出無罪判決。其理由如下:一、在案所有證據(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澤仁扎西在管理雅江縣交通局四個自建項目中,原始資料不是他一人持有和保管。二、所有工程驗收合格時雅江縣交通局憑被告人澤仁扎西出具的撥款收據進行撥款,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澤仁扎西提供原始資料和保管好原始資料。三、被告人澤仁扎西管理河口鎮城南城北油路工程於2015年開工,期間被告人澤仁扎西於2016年4月份搬過家,不排除原始資料在其搬家時遺失,公訴機關無證據證實被告人澤仁扎西手上持有原始資料而隱匿拒不交出。四、省委巡視組在對雅江縣交通局監督檢查時,被告人澤仁扎西予以配合,當著巡視組的面給其表弟澤某1打電話讓其把所有原始資料拿到省委巡視組。五、2017年巴塘縣紀委與雅江紀委在交叉檢查交通系統,找被告人澤仁扎西談話時予以配合,並將有關河口鎮城南城北油路工程、呷拉鎮灣地溝村通村通暢工程、瓦多鄉白龍村通村通暢工程及河口鎮至麻郎措鄉安保工程項目的票據及原始資料交給巴塘紀委。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澤仁扎西隱匿會計憑證的目的不明確。七、公訴機關現有的指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澤仁扎西持有原始憑證而拒不交出來。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澤仁扎西隱匿會計憑證罪,現有指控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澤仁扎西有逃避監督檢查部門的主觀故意和客觀上實施隱匿行為。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系被告人澤仁扎西實施本案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結論。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提出的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的意見,予以採納,對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的意見,不予採納。綜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澤仁扎西犯隱匿會計憑證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澤仁扎西無罪。


昌信通用機械(煙臺)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戴建利、王某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等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煙刑二終字第80號

【裁判要旨】在案證據載明,昌信通用公司從成立之日起,向外銷售下腳料等的收入就不入公司正式賬而是記在賬外,這部分收入存到上訴人戴建利在中國農業銀行的個人卡上,該銀行卡於2008年1月31日開戶,2011年2月9日銷戶,一直由上訴人戴建利保管,相應的收入、支出憑證亦由其保管。上訴人戴建利歸案後在偵查期間多次稱會計憑證沒有保存,無法提供,或者稱記不清是否銷燬,最終供述會計憑證放在公司放賬目的倉庫裡。從現有證據看,上訴人戴建利在偵查階段最終供述會計憑證放在公司放賬目的倉庫裡,其親屬在原審期間從公司倉庫裡查找到了有關會計憑證並予以提交,儘管存在個別收支項目憑證不全的問題,但僅憑上述事實尚不足以認定上訴人戴建利在主觀上存在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行為。因此,原審認定上訴人戴建利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不符合構成該罪的要件,應認定其不構成犯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


張崧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8)黑0103刑初664號

【裁判要旨】由於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賬目均交由北京某某會計公司代為記賬,但賬目已交給張崧及如何交給張崧的,只有證人周某證言證實,而被告人張崧始終否認取得賬目,且證人王某1證實2016年1月至9月的財務報表系張崧被羈押後,周某在某某公司為之打印的,與周某關於某公司的賬目其公司電腦沒有留存及賬目已被張崧取回的證言內容均相矛盾;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崧實施了應當向司法機關提供而隱匿、拒不交出其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張崧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及辯護人關於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許英琴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運中刑二終字第154號

交接方式和公安機關達不成一致,主觀上並沒有不交其手中會計資料的故意

本院認為,隱匿會計憑證罪是指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物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案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英琴在公安偵查其涉嫌職務侵佔罪期間,同意交其手中的會計資料,但對交接方式和公安機關達不成一致,主觀上並沒有不交其手中會計資料的故意。且本案是為偵查職務侵佔案、逃稅案所立,現職務侵佔案、逃稅案已撤案,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對上訴人許英琴無罪的上訴理由予以支持。經本院審判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英琴無罪。


關於“故意銷燬”的理解上文提及過,是實際實施了毀滅、銷燬財會憑證的行為,如果涉案的相關財會憑證完好無損,何談“故意銷燬”之意。而且下文提及的幾例不起訴決定書中,被不起訴人不僅實施了銷燬會計憑證、賬簿的行為,而且賬冊涉及金額動輒達千萬元。由此可見,如果從未實施故意銷燬的行為,是根本不可能構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


以下是12個作不起訴的代表性案例:


一、法定不起訴

(一)不起訴要點: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吳某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案號:[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膠檢公刑不訴〔2020〕16號] [2020.09.02]

2017年10月18日,膠州市公安局到**有限公司向該公司會計吳某某調取該公司2014年、2015年、2017年度的會計財務賬,沒有調取到。2017年10月25日**有限公司將公司2014年、2015年、2017年的會計賬薄及記賬憑證提供至膠州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本院認為,吳某某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二)不起訴要點:沒有犯罪事實

倪某甲故意銷燬會計憑證、尋釁滋事案

案號:[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 [鄱檢刑不訴(2020)25號] [2020.05.27]

2008年**鄉**村委會任命被不起訴人倪某甲為**村村長。2009年**村村民大會選舉倪某乙為**村會計,負責保管村裡收支票據。自2010年以來,**鄉**村委會**村每年年底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由被不起訴人倪某甲和村民代表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對會計倪某乙一年來的收入和支出單據進行核對,並由倪某丙登帳、公佈,然後每個村民代表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被不起訴人倪某甲同意倪某乙將每年年底算賬後的原始單據銷燬,收入類、支出類憑證涉及金額126.096萬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倪某甲沒有犯罪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倪某甲不起訴。


(三)不起訴要點:不符合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的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戎某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

案號:[山西省五臺縣人民檢察院] [五檢刑檢刑不訴(2019)3號] [2019.04.26]

被不起訴人戎某某的丈夫曲某某系蘇家莊村會計,將該村部分會計賬簿和憑證保存於家中,但戎某某並非會計事務的從業者,戎某某因家中被盜,在燒燬被翻亂的物品過程中將蘇家莊村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一併燒燬,其並非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將之銷燬。被不起訴人戎某某主觀上也並不明知其燒燬的系按照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應當存檔和保存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不具有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主觀故意。涉及金額合計

1324982.83元。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戎某某不符合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的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戎某某不起訴。


二、酌定不起訴

(一)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

湟中縣某某公司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

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湟檢公訴刑不訴(2016)2號] 2016.02.01

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被不起訴人宋某甲召集某某公司董事及監事乙開會,並從財務處調取該年度工程項目相關會計憑證、賬簿,經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當年工程項目相關會計憑證、賬簿燒燬。湟中縣某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工程項目相關資金共計支出19,659,935.43元人民幣;湟中縣某某公司將2013、2014年度工程項目相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全部銷燬。

本院認為,湟中縣某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湟中縣某某公司不起訴。


不起訴決定書(畢某某、周某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案)

檢察機關: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 [穗天檢刑不訴(2016)82號] [穗天檢刑不訴(2016)81號] 2016.05.11

【犯罪情節輕微】

2014年3月28日,原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趙某某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在公司股東佟某某缺席的情況下通過股東會決議:由周某某、畢某某銷燬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賬冊和文件。2014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畢某某在廣州市**大道**號**房,將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始憑證、賬冊、租賃合同、物管合同原件銷燬。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2014年8月4日註銷。2009年度營業收入39420880.64元。2010年度營業收入50709885.07元,2011年度營業收入50265459.47元,此外,廣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以開具收據方式收取“天河**”商鋪租戶租金15651679.56元。

本院認為,畢某某(周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畢某某不起訴。


(二)犯罪情節輕微,初犯,認罪認罰

陳某某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案

案號:[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檢察院] [平新檢二部刑不訴(2020)1號] [2020.03.09]

2014年2月13日,被不起訴人陳某某任河南省**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2018年6月份,陳某某為逃避平頂山市監察委員會的依法查處,故意銷燬河南省**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應當保存的2014年、2015年記賬憑證、流水單據等,涉及金額達8,288,603.6元

本院認為,陳某某作為民營企業負責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

犯罪情節輕微,初犯,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不起訴。


(三)不起訴要點:犯罪情節輕微,坦白/認罪態度好

蔡某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案

案號: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通檢二部刑不訴(2020)7號]

2017年12月26日,南通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工作人員通知南通市**建材市場有限公司會計魯某某,要求其準備公司相關會計資料接受稅務檢查。因公司賬冊混亂,被不起訴人蔡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得知後要求魯某某迴避,致使稅務檢查工作當日未能進行。當晚,上海**建材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會計雷某某受委派配合魯某某,雷某某提議將會計資料搬離公司整理。後魯某某、雷某某、唐某某等人將公司會計資料及財務辦公電腦轉移至附近賓館。次日,稅務部門工作人員出具相關執法文書,要求調取南通**公司帳簿、記賬憑證等資料。被不起訴人蔡某某等人拒不提供。後被不起訴人蔡某某決定,由唐某某安排車輛,將會計資料轉移至上海**公司,魯某某、雷某某對賬冊予以了整理。2018年3月30日,被不起訴人蔡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交出涉案的48本南通**公司會計憑證。經核查,上述憑證所記載的應收、應付款項、成本費用支出等資金往來總額為人民幣9228.27萬元

本院認為,蔡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等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蔡某某不起訴。


杜某某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案號: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龍檢刑檢刑不訴(2017)70號] 2017.12.01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於2016年1月末2月初,在姜某某(另案處理)的授意下,吩咐吉林市**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員工蘇某某、詹某某、封某某、於某某(以上四人均另案處理)將該公司的“賬外賬”、貸款檔案等財務資料隱匿於詹某某位於吉林市盧瓦爾小鎮的樓房內。經審計,小貸公司於2009年至2015年間,對外放貸合同涉及的金額為2,189,217,000.00元;小貸公司於2014年至2015年間,“賬外賬”涉及金額為721,007,605.50元;小貸公司於2009年至2015年間,“正常賬簿”涉及金額為184,970,000.00元。

本院認為,杜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本人認罪態度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杜某某不起訴。


(四)不起訴要點: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

黃某某隱匿會計憑證案

案號:[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檢察院] [習檢公訴刑不訴(2016)3號] [2016.01.29]

2015年5月4日,經相關人員舉報,習水縣公安局對被不起訴人黃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進行初查,並要求該公司提交相關財務資料,但被不起訴人黃某某一直未將自已保存的財務資料提交習水縣公安局。直至2015年8月14日才提交一份由遵義**會計師事務所所做的代理記賬報告。根據該記賬報告,被不起訴人黃某某經手的憑證金額達36,200,309.41元。

本院認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黃某某不起訴。


(五)不起訴要點:自首,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

王某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案

案號:[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檢察院] [東檢刑檢刑不訴(2020)101號] [2020.09.03]

2019年6月14日,公安機關對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住宅進行搜查,現場扣押賬冊382冊,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將其中7冊賬冊隱匿起來拒不向公安機關交出。直至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訴人王某某才將隱匿的7冊賬冊交出,涉及金額28,720,020.32元。被不起訴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兩家公司已出具不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材料。

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王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

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六)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到案後主動要求並交出了涉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又系初犯

楊某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烏檢公訴刑不訴(2017)9號] [2017.05.18]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系烏蘭浩特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楊某某違規在**公司會計董**處將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取走,藏於**山莊。2016年6月16日,興安盟檢察分院辦理案件需要調取**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偵查人員向楊某某詢問大地公司會計憑證情況,楊某某稱已丟失。2016年6月20日,興安盟檢察分院以興檢反貪調證[2016]43號調取證據通知書向大地公司調取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楊某某仍以公司會計賬簿丟失為名,拒絕提供。2016年6月29日,被不起訴人楊某某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員依法傳喚到案。2016年7月1日,楊某某主動要求將涉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交出,偵查人員押解楊某某來到**山莊,將涉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材料依法扣押。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其案發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到案後主動要求並交出了涉案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七)從犯,且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參XX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案

案號:西藏自治區林芝市人民檢察院林檢公訴刑不訴〔2020〕1號

本院認為,參**明知歐*準備銷燬“小金庫”會計憑證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剪刀,並剪開其中一本會計憑證讓歐*銷燬,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共同犯罪中參**系從犯,且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參**不起訴。

團隊介紹:

程曉璐律師團隊擅長重大、疑難、複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以精湛的專業技能和精細化辯護風格深受客戶好評,同時致力於企業刑事合規研究,曾經或正在為多家知名國企和民營企業提供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專項服務。程曉璐律師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曾長期供職於海淀區檢察院和北京市檢察院公訴部門,獲得北京市優秀公訴人稱號,擁有十五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驗,現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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