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者接收開發商交付的錯誤房屋 因未盡注意義務被判擔責

房屋買受人購買了某樓盤房屋一套,交付房屋時,卻接收了與之相鄰、房屋面積相差28.58㎡的房屋。後房屋開發公司發現錯誤時,房屋買受人已將該房屋出租,並正在裝修。房屋買受人以錯誤交付房屋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房屋開發公司以房屋買受人惡意接收錯誤交付房屋提起反訴。近日,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認定對於錯誤交付房屋開發公司負主要責任,房屋買受人負次要責任。

2017年11月29日,毛某購買某公司開發的商業用房一套,房號為31號,房屋建築面積33.25㎡,並簽訂《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其附件。2018年3月14日,某公司將32號房屋交付給毛某,該房屋建築面積61.83㎡。同日,毛某與案外人張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張某接收房屋後,立即開始進行裝修。

2018年4月4日,該樓盤物業巡查發現毛某接收的房屋與買賣合同上房屋的面積存在差異,遂向毛某和張某發出《停工告知書》。後毛某退還承租人張某支付的半年房租和押金共計2.8萬元,同時賠償其因解除合同造成的裝修損失及其他損失4.25萬元。毛某認為因某公司工作人員疏忽,交付錯誤的商鋪導致其損失嚴重,且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賠償其租金損失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損失,拆除31號房屋裝修、恢復原狀,並交付31號房屋。

某公司對毛某的主張不予認可,認為毛某在收房時即知房屋交付錯誤,仍接收該房屋,其主觀上具有惡意,應承擔交付錯誤的全部責任,遂提出反訴,要求毛某拆除32號房屋的裝修、恢復原狀並承擔相關費用,騰退32號房屋,並支付佔用32號房屋造成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毛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四川省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其附件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約定毛某購買31號房屋,但某公司卻誤將與之相鄰的32號房屋交付給毛某,負有過錯責任。而毛某明知購買房屋面積為33.25㎡,接收的房屋卻有61.83㎡,兩者相差28.58㎡,憑日常生活經驗,應當知道交付的房屋存在錯誤,但並未充分合理注意該問題,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某公司因疏忽錯誤交付房屋是先行為,應承擔較大責任,毛某未盡注意義務,承擔較小過錯,故酌定對於毛某的租金損失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損失由某公司和毛某各一半,而32號房屋拆除裝修、恢復原狀及相關費用由毛某返還房屋後由某公司承擔。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拆除31號房屋裝修、恢復原狀並交付給毛某,同時承擔毛某租金損失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損失一半金額,而毛某應將32號房屋騰退給某公司,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