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几份证据,不胜任的解除才会合法

作者 | 联拓律师事务所 刘昊斌 律师 原创,转载请注明。

有了这几份证据,不胜任的解除才会合法

不胜任单方解除一个员工的操作难度,比严重违纪要高。

别看从后果上,不胜任的解除,还给了员工经济补偿金。

给不给经济补偿金,与是否合法解除之间的关联性,好像没啥关系。

北京这边不胜任单方解除,单位的胜诉率为1/200,而严重违纪单位的胜诉率,高达30%。

这其中的倍数,一眼明了。

所以不胜任单方解除的技术操作,难度比严重违纪要高几十倍(如果拿上述的倍数比较的话)。

但是,如果能够有以下几项证据,不胜任的单方解除,就会被认定为合法:

1、认定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制度依据

最好是一份《绩效管理办法》,而且该办法,对员工有公示,制订过程有民主程序,制度内容有不胜任的相应后果。

如果你们公司没有,那我们的小程序里有相应的模版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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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员工绩效改进计划

当员工工作状态确实不好,达到了不胜任的标准时,公司给员工做的改进计划,这份计划,需要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3、绩效改进结果确认

这是确认员工第二次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注意该份证据,仍然需要员工确认。

与上述操作路径,可以选择性并行的还有:

4、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代替前述证据2)

这一种调整岗位的权利,在证据1和员工确实不胜任这个结果确实存在的前提下,是一种单方的权利,不需要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即可以操作。

5、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的评估表(代替前述证据3)

该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仍然不胜任工作。该评估表,也需要得到员工的签字确认。

在公司有以上证据的前提下,不胜任单方解除的操作,才是可行的。

否则,就必然是违法的。

以上证据,已经是精简之后的主要和核心性的证据了。HR就不要再想精简了。

要想进一步提高胜诉率,就需要从合理性上,进行打磨。

比如,再加上几份培训计划、培训表单,说明公司在员工能力不行的情形下,给到了员工提升自己的机会和努力。

这就是合理性。

以上主要证据,就象骨架一样,一样都不能少;而以上合理性的努力,则是血和肉,是丰满和支撑的效果。

HR单独操作不胜任解除的案件,罕见有胜诉的。原因很多。

有了这几份证据,不胜任的解除才会合法

自身意识不到位,不知道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可行的,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因。

但是HR的依附性太强,对业务部门缺乏独立自主性,往往是业务部门想开,咱们就开,在这其中,没有尽到一个尽心审核的职责,也是一方面。

当然,对于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来说,老板说开了,就开了,哪里还管法律上有哪些要求,必须走一些操作程序呢。

所以,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

所以,你真的去判例库中,去看不胜任的相关判决时,你会发现,很多公司,败诉的原因,都很幼稚。

当然,也有一些大牌的公司,同样打输了官司。比如中兴、因特尔,甚至华为。

这就是一个操作技术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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