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一个动作,先向员工赔12个月工资,再赔上2N

作者 | 联拓律师事务所 廖靖雯 律师 原创,转载请注明。

如何通过一个动作,先向员工赔12个月工资,再赔上2N

(导读:女职工孕期失职调岗后缺勤,法院不支持严重违纪解除;公司仲裁诉讼拖了一年半,最终不仅多支付了1年多的工资,最终也照常支付了2N赔偿。)

今天的主题开门见山:劳动关系的解除,最忌讳操之过急,即使员工具有过错时仍然如此。

下面这个案例将印证这一点。

女职工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失职,公司决定对其进行降职降薪

公司称:赵某某任公司质检经理,在合同期内,屡次出现工作错误,造成严重的漏检,并且在其上级领导提出质询时,赵杰云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态度,以至于类似的质量失控情况在其环节多次发生。与此同时,赵某某作为质检部门经理不按期提交质检报告。

公司提交了工作往来的邮件,证明赵某某在工作中存在如下问题:

1、新旧版本产品管理混乱

2、新旧图纸及零件管理混乱

3、严重漏检

4、报表更新失职

5、喷涂线质量管理失职

6、喷涂粉末确认严重失误

在公司发现上述问题后,决定对赵某某进行降职处理。根据公司《调整工作岗位通知书》(2014年5月8日),将其调整至普通质检员,工资根据新岗位为3500元/月(其降职前工资为9000元/月)。

公司做出该降职处理前一天,赵某某有一次早退(4月28日)、一天未请假的缺勤(5月7日)。

5月8日公司作出降职处理后,员工在5月12日、13日与公司对拒绝调岗进行交涉,因未达成一致员工后未正常出勤工作。

公司于5月14日,对员工以1次早退(警告)、3次旷工(书面警告),已构成员工手册三次书面警告即可解除的规定,对其进行解除。

法院认定:员工有失职行为,但公司单方调岗及解除均为不当

仲裁阶段,赵某某提交了自己4月30日的超生检查报告、5月7日的产检证明及休假证明,证明自己在职期间已经怀孕。员工还提出公司也知晓该情况。

如何通过一个动作,先向员工赔12个月工资,再赔上2N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赵某某有失职事实。

2、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根据销售情况、生产安排或者人事需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时,需与员工商讨后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因此,公司现未经与员工协商,擅自作出调岗决定,本身不符合公司程序。

3、员工具有怀孕情况,缺勤有1天属于产假时间,因此,公司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三点,公司一审二审,妥妥地败下阵来。法院判决: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应对岗位变更进行协商。因协商系双方行为,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己方负有的协商义务;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己方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判决生效后,员工于2015年5月上班。

员工继续履行后,单位通过支付2N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还额外支付一年工资

2015年5月,公司向员工支付仲裁诉讼期间(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全部工资补偿66361.73元。

2015年12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根据协议,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35000元

员工工资标准9000元,入职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解除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工龄为7.5年。因此,协商解除补偿为15个月工资,,公司最终支付了2N赔偿才得以协商解除。

由于单方的一个仓促解除决定,公司前前后后仲裁诉讼拖了一年半,最终不仅多支付了1年多的工资,最终也照常支付了2N赔偿。

仓促解除的后果,真可谓是哑巴吃黄连。

(参考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0353号;(2016)京03民终9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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