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時談好了工資,上班後工資竟然“縮水”了。遇到類似這種“陰陽合同”,勞動者該怎麼辦?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兩起涉及“陰陽合同”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其中一起勞動者勝訴:章先生前年應聘某電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被公司以要蓋章為由收回,章先生留了個心眼,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之間關於工資的談話錄了音。後章先生離職時,雙方對是否結清工資產生糾紛,因不服仲裁委裁決,雙方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章先生提交的錄音證據顯示的工資標準可與實發工資明細對應,故認可章先生工資標準為10000元,而不是電器公司所稱的4500元。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為了應付人社部門檢查使用的“障眼法”,“陽合同”由用人單位保管,並不實際執行,而實際執行的是“陰合同”。很多時候,一些貪圖便宜的用人單位會使用“陰陽合同”的方式,要求勞動者配合簽署兩套合同。一套“陰”合同上是體現實際的薪資待遇,另外一套“陽”合同體現一個最低工資之類的避稅專用待遇,並按照這份“陽”合同給員工在社保局等政府機構申報,從而實現少繳納社保和稅的目的。
問題是當事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兩份內容不同的勞動合同存在會增加認定事實的難度。簽訂勞動合同本應當實事求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雖說有效的辦法是對用人單位勇敢說不,拒絕簽署此類與實際履行有出入的合同,但很多時候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往往身不由己,言不由衷簽訂此類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勞動合同。
不論用人單位出於何種目的,勞動者面對單位要求籤訂“陰陽合同”時都應當慎之又慎。如果勞動者確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這樣的勞動合同,為了防止日後出現勞動合同糾紛對自己產生不利影響,可以通過索要收據或複印、拍照的方式來保留相關證據。勞動者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打官司就是靠證據。在章先生一案中,章先生為證明每月工資為10000元提供了銀行交易明細及錄音等證據。電器公司所提供的工資明細單等未經章先生簽字確認,且與章先生提供的銀行明細單內容不相符,法官據此認定章先生每月工資為10000元。法院的判定符合法理情理,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可見,勞動者在職場生涯中,尤其是在用人單位要求籤訂“陰陽合同”時,還需要多一些證據意識。唯有掌握了有力的證據“武器”,才能避免掉進各種“套路”。(吳學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