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疑騎車撞傷男童,離開被阻後猝死,家屬索賠40萬。這事你怎麼看?

風雅俊逸


【是見義勇為做好事兒被訛詐,還是過錯在先訛詐老人起糾紛?讓證據說話為好!】

#楊律說法#這事兒看了整篇報道及原告的訴狀,發現雙方的說法存在較大差異,而這個事實上的差異可能導致事件的責任完全不同!

按孫女士和死者家屬的描述,我們得到兩種不同的場景:


孫女士:帶著兒子剛到廣場就看到一位老人騎自行車撞上了一個小男孩。發現男孩的脖子已經受傷流血且認識就開始聯繫男孩母親。並阻攔騎車的老人郭某離開。在此期間撥打了110並告訴警方小區發了交通事故。等待警察期間郭某突然趴在了地上,孫女士立即撥打了120。

按孫女士描述的場景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老人撞傷孩子要走將導致追責困難,孫女士阻攔及報警完全是在見義勇為,而且當老人身體出現異常後,孫女士也打了120,盡到了職責,並無任何過錯。這種情況,孫女士當然不應擔責。



死者家屬:老人推著自行車準備外出,亂跑的孫某之女撞上了郭某的自行車,孫某見狀後不讓郭某走,並夥同其女玩伴一起對郭某惡言惡語爭吵。爭吵二十分鐘許時,導致郭某心臟驟停,倒地不起。

死者家屬的訴狀中描述的則是另一種場景:一個老人推著自行被亂跑的熊孩子撞了,孩子家長不但沒管好孩子,還不分青紅皂白惡語相向,老人因受刺激發病倒地最終死亡。按這個描述來定的話,孫女士多少都是有責任的。



其實很多案子都是這樣,原告和被告的說法可能完全不同,最後該如何定責?誰說的是真的誰說的是假的?這得看證據了!其實這事兒也未必那麼難認定:

1、孫女士稱被撞的是別的男孩,而死者家屬稱是孫女士的女兒撞到了推行的自行車上。撞的是誰應該不難查明。畢竟當天那麼多人在場,而且糾紛發生後警方肯定也到場調查了。而且這種地方有可能是有監控的,如果有甚至老人老人是推著自行車還是騎著自行車也能查清。

2、按孫女士說被撞的男孩兒脖子流血了,如果這個情況屬實,那無論是是男孩撞到自行車還是自行車撞到男孩,道理老人都不該離場,要麼是與對方家長協商,要麼是報警由警方處理。

3、在老人要離場孫女士阻攔的情況下,言語是否有失當,相信在場會有很多證人。而且按現在人的習慣,會有不少手機錄視頻。按目前介紹:孫女士家屬提供的數段視頻顯示,孫女士站在郭某自行車前面,雙手推著郭某的車把讓郭某不要走。郭某則情緒激動,並高聲辱罵孫女士。期間,小區保安曾制止“不要罵人”。這種視頻的內容應該是對孫女士相當有利的。


劃重點:如果死者家屬不能證明孫女士在阻攔老人離開過程中確實有嚴重不當的刺激性言語,那麼按目前情況來看,孫女士阻攔無過錯、及時報警及打120也算盡到正常職責,不應認定孫女士有責任。關注這個案件,希望法院早日查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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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律師楊文戰


陳群律師為您回答,希望幫到您,

您的問題是:

老人疑騎車撞傷男童,離開被阻後瘁死,家屬索賠40萬元,這是你怎麼看?

咱們民族自古就有以死人為大的習俗。通常不說死者的不是。

但是既然討論這個問題,當他真的不,也不得不說。

他這不跟那個在電梯裡吸菸被勸阻後死亡的老頭一個樣嗎?

這個還有過之而無不及。

因為他撞傷了男童,不僅不送醫、不賠償,還逃跑;這是其一錯;

在女子主持公道勸阻之後,他不僅不自覺其錯,還惡言辱罵女士,這是其二錯;

其家屬起訴向女士索賠,可見這一家人真是不是一樣的人不進一家門。

按理說,其家屬行使訴權是在行使憲法權利,沒有錯;

但是你起訴總不是為了給人鬧笑話,你是要維權的。那麼難道就不掂量一下,你有權可維嗎?

你有損失是不錯,但是你的損失不是因為人家侵權,相反,你的損失是你自己侵害他人導致,是你自己本身的身體狀況所致,跟人勸阻沒有因果關係。

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以後,是不可能支持你的訴訟請求的,你還要白搭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以及名譽。

並且因為這一鬧,證據等於固化了。男童家屬如果起訴要你賠償,你還必須得賠償不可。當然,你的賠償以死者的遺產為限。

這樣的案件一而再地爆出,可見一些人的心地有多麼惡,貪慾有多麼膨脹!

他們是非顛倒,善惡不分,凡事以死人為大、甚至挾死亡者要挾他人。

這種風氣,真的要剎一下!

期待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

相信人民法院會公正判決。


陳群律師


河南某小區,有個老頭郭,這日出門走,騎輛舊摩托,一下沒留意,撞上小傢伙,男童地上倒,痛哭直哆嗦。

老頭不熄火,就想要逃竄。同區孫女士,見狀上前喝:撞人得負責,不能錯上錯,光天化日下,豈可如此作。

老頭聞聽後,知道逃不脫,只好熄了火,髒話女士潑,越罵越激動,樣子好凶惡。女士懶得理,報警電話撥。

民警還未到,老頭自惹禍,應是刺激了,腦溢血發作,突然地上倒,口裡吐白沫,還未送醫院,氣絕赴閻羅。

家屬聞訊後,把人屋裡拖,草草作弔唁,焚燒葬山坡。然後起訴寫,狀告人兩個,一個孫女士,一個物管科,索要賠償費,四十幾萬多。不日開庭審,拭目待結果。

撞人不認錯,遇阻還發火,遇事不制怒,惹禍屬自作。索要賠償錢,臉皮真不薄。各位怎麼看,不妨來評說。


平淡人生一帆順


河南信陽。9月23日晚7點40分左右,孫女士帶自己讀幼兒園的兒子到小區門口的廣場玩。

剛到廣場,孫女士就看到一位老人騎自行車撞了一個小男孩。孫女士趕緊扶起了男孩,發現男孩的脖子受傷流血,而這個男孩是自己兒子曾經的幼兒園同學。

孫女士一邊通過微信聯繫被撞男孩的母親,一邊呼籲周圍的路人去幫忙找孩子的媽媽,自己留下阻攔郭某。

郭某執意離開,並高聲辱罵孫女士。

期間,小區保安曾制止郭某“不要罵人”。

因郭某執意要走,孫女士撥打了110。

報警後,郭某停下自行車坐在了路邊。

兩分鐘後,郭某突然趴在地上。孫女士再次撥打了120。

120急救人員趕到,對郭某進行半個小時的搶救後,宣佈郭某死亡。

出警人員問是否做屍檢時,郭某的家屬拒絕了。


11月21日,孫女士收到信陽市平橋區法院的傳票,郭某家屬要求孫女士和物業公司賠償40餘萬元,並要求孫女士向郭某家屬道歉並張貼道歉信不少於30天。

當天涉事人均有反饋:

1、被撞男童說,一位爺爺騎車很快,把他撞倒了,撞倒後爺爺要走,同學的媽媽扶起他後,拉著老人車頭不讓其離開。

2、視頻顯示,孫女士攔在自行車前,雙手搭在車把上,不讓郭某離開。郭某一直很激動,高聲辱罵孫女士。在此期間,小區的保安出現制止郭某“罵人”。

3、小區保安隊長介紹,雙方發生爭執後,夜班兩名保安趕到了現場,對郭某多次進行過勸阻。

4、有目擊者稱,自己聽到外面發生爭執,到現場看到孫女士用手攔著郭某的自行車車頭,郭某言語態度差,一直想要離開。

5、警方當時未將郭某死亡歸因於孫女士,只是告訴孫女士,郭某一家情緒激動,應儘量避免在小區裡與他們見面。


怎麼看這事兒?

一、孫女士的行為是見義勇為的行為,應該肯定,並提倡。

看到幼小的兒童受到侵害,孫女士勇敢的伸出援助之手,對不法行為說“不”。

在肇事者強硬的要逃離時,她沒有退縮,一邊尋找被撞男孩的母親,一邊阻攔肇事者離開。

尋找男孩的家長和阻止肇事者離開同樣重要:因為男孩被撞傷情不明,一旦肇事者逃走,誰也不認識他,再找就難了。

試想一下,自己的孩子在外面玩兒,被人撞傷,自己卻找不到肇事者,那是怎樣的心情,又給附近的人一個多麼不安的心理暗示。

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為何當時就非要離開?

逃避責任是能夠被聽之任之的嗎?

從孫女士的行為看,她是一個有責任心的人,是一個敢於負責的人。

保護幼童是社會的正能量,只能弘揚,不能被打壓。

二、孫女士有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沒有。

我國民法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其主觀上有過錯是必備條件之一。

孫女士主觀上有沒有過錯?沒有。

她只是讓郭某停下,看看被撞男孩有沒有問題,她並沒有使用暴力,甚至在對方惡語相向的情況下,都沒有說過分的言語,何錯之有?

無過錯則無責任。


郭廣吉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孫女士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孫女士是否存在過錯。這個案子,原告一方的請求權基礎只能是侵權責任法。而依據侵權責任法主張權利,則必須證明被告存在過錯。在法律上,孫女士是否有過錯?一般認定,所謂過錯,就是行為人違反了民法注意義務。在本案中,孫女士有何民事注意義務?據報道,死者年齡為57歲。這個年齡並非七老八十的,也沒有老態龍鍾。因此,在相互爭吵過程中,他人並無民事注意義務。


2、本案中的傷害結果與孫女士的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在侵權賠償中,因果關係的存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根據題目,在糾紛過程中,孫女士選擇了報警,因此,很難判決死者的死亡結果與孫女士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判決孫女士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一般人的價值觀念,會加重人們行為時的負擔。就是說,如果判決孫女士承擔責任,那麼,基於判決書的價值導向作用,人們如果與他人發生矛盾,只能選擇躲避,因為,如是與對方爭辯,誰都不知道對方會在爭吵過程中發生何種意外。如果是這樣,誰還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是這樣,那種路見不平、仗義執言的人就不會出現了。因為,他們如果仗義了,可能會因此攤上賠錢的大事。

歡迎理性討論,反對潑婦罵街。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個問題怎麼看,用法律去判斷了,其實賠償結果並不會因為我們的討論而改變,這種事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但是法律和道德之間是有區別的,我們普通大眾更是偏向於道德方面去討論這個事情,而法律的定論會以事情的起因關聯性和造成的結果去判定事情的對與錯,兩者之間有非常大的不一樣的地方。



首先來回顧一下事情的起因經過,然後再來談論家屬的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應該,這個事情發生在今年9月23日的河南信陽,一名五歲的小男孩在小區裡面玩耍,一位騎電動車的老人快速開過來,撞到了小男孩導致受傷,隨後老人想開車離開不理會被自己撞傷的男孩,而路過的當事人看到男孩被撞到脖子處有流血,於是上前攔住撞完人要離開的老人,要求老人等男孩的父母來解決問題。


老人被攔下後開始爭執,想開車離開但是被當事人攔住不能走,於是老人情緒激動後破口大罵,兩個人爭執了一會,最後老人妥協同意等小孩的父母來商討賠償問題,於是老人就坐到了石凳上面,當事人孫女士也撥打了110,但是沒過多久,老人就倒地不起,孫女士急忙撥打120急救,但是還是沒能救回老人的性命。

一個多月以後,老人的家屬把孫女士和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兩者為老人的意外死亡負責,要求孫女士賠償老人家屬40萬元,本案的開庭時間將在12月12日,孫女士已經接到了法院的傳票,對於這個事情孫女士一肚子的委屈,老人的意外死亡是否是因為孫女士的阻攔造成的,這個成為了這個案件的主要討論焦點。

這個案件讓我想起來了一個類似的案例,一個老人在醫院電梯裡面吸菸,被醫生制止了以後,回到家中後不久死亡,家屬把這個醫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對吸菸者的死亡負責,最後這個醫生進行了一些人道主義賠償,這個案件和現在的這個案件幾乎是一模一樣的性質,形成了一種現象,只要死亡了你接觸過的人都有可能成為被當做負責任的對象,至少家屬絕對要從這上面撈上一筆才罷休。

現在對於這個案件,以現在形成的社會現象,都不想就知道孫女士肯定會被家屬要求賠償,物業被要求負責,畢竟走路經過家門口摔倒都要你賠償的年代,對於這種阻攔離開導致老人死在事故現場,家屬如果說不追究責任,那肯定不可能,畢竟從老人撞到小孩後想開溜不想負責的行為來看,家屬的素質也好不到哪裡去,正所謂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

老人家屬找上孫女士要孫女士負責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對與錯其實我們說的不算,孫女士該不該為老人的死負責呢,被撞小孩的家長在這裡面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孫女士原本想做好人,但是沒想到最後好人是做成了,但是自己卻攤上了大事,到底孫女士有沒有後悔這樣做我們不知道,但是孫女士阻止老人肇事逃逸這個沒有錯,絕對稱得上熱心腸。

至於老人的死跟孫女士有多大關係,其實這個我們說的不算,只能說孫女士倒黴了,不過按照這種情況孫女士肯定會多多少少被陪一點錢,個人猜測啊老人死亡的原因十有八九孫女士要負次要責任,在一些人眼中的意思就是人都死了你多多少少得給一點,掏錢求一個平靜的生活,不然家屬肯定不會善罷甘休一直折騰下去,所以會找一個平衡點,孫女士賠償一點,但是用良心來說被撞的小孩家屬其實也應該為孫女士承擔一點,這樣才不會讓好心人心涼,畢竟事情是因為這個起來的,道德方面來說絕大多數人都覺得死者家屬做得不對,但是那又如何呢能改變什麼嗎,反正可以說孫女士倒黴了賠償肯定是跑不了,因為有太多的例子作為樣板了,只是賠多少而已。


無法超越的足跡


現在的人吶,除了要錢什麼臉都不要了~

郭某的死亡是否屬於意外事件

在法律上意外事件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案例中,郭某因為騎車撞倒了男童,男童的傷勢如何,沒有交代清楚。從事件描述來看,孫女士阻攔郭某離開,說明撞的應該不輕,起碼需要去醫院治療一下什麼的,

郭某試圖離開,說明其有逃逸的嫌疑,至少有逃避責任的嫌疑吧。孫女士處於正義阻攔郭某離開,郭某對孫女士進行辱罵,二人因此起了爭執。孫女士最後選擇報警處理,意想不到的是,郭某這個時候突然倒地死亡,死亡原因不清楚,鑑於是老人,突發腦溢血或者心梗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孫女士並未對其施加任何身體傷害,只是選擇了正當處理辦法-報警!

整個事件來看,很難說明郭某的突然死亡與孫女士或者物業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就算郭某有心臟病,在孫女士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孫女士是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郭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小區物業同樣不需要承擔責任。

話說回來,如果孫女士知道郭某有心臟病的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嗎?同樣不需要,郭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對自己的身體情況應該非常瞭解,不應該做什麼,以及做了什麼會發生什麼樣的後果應該是很清楚的。何況孫女士受到郭某的辱罵,而不知郭某受到孫女士的辱罵。所以孫女士不承擔責任。

法院立案發傳票說明什麼?

法院接受了郭某家屬的訴求,為其立案,但立案並代表法院支持,立案僅僅是達到了立案標準而已,只要有合理的訴求,有明確的標的,法院都會立案。所以立案並不能說明什麼,傳票也不能說明什麼。孫女士可以大大方方的去應訴,我想法律會維護正義的。

如今的社會,人命真的是還沒有錢重要,抓住一切機會獲取最多的錢,是大部分人的想法,至於是否合法合理,總會有各種理由。或許,這是一種另類的致富途徑吧!


稀不拉嘰


視疑的具體情況而決定,如有疑問,阻止老人後猝死仍有一定責任;如無疑問,僅是正當權利的行使。

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是權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強制他人捍衛自己權利的行為,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前者如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等,後者包括自助行為和救助行為等。救助行為又稱“見義勇為”行為,因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可免責。由於自力救濟易演變為侵權行為,故只有在來不及援用公力救濟而權利被侵犯或者有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時,才允許被例外使用,以彌補公力救濟的不足。自力救濟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超出限度的,構成侵權。

能否行使自力救濟。老人疑騎車撞傷男童,家人能否行使自力救濟權,如果案發地點有交警的情況下行使救濟權可能有疑問。但來不及援用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家人有救濟權,老人一旦離開,就無法取得證據,解開撞傷男童之謎,甚至無法查找到肇事人是誰。

被阻過程的責任。老人離開被阻過程的細節,也是判斷責任的線索。明知老人有病而阻止,不予搶救責任是明顯的;相反不明知有病而猝死,因自力救濟權利的行使,可阻卻責任,即不承擔責任。

權利行使要適當。人身死亡賠償金額與年齡有關,如果基於其年齡,對方全責情形下能夠賠償人民幣40萬元,老人家屬及其代表人主張足額賠償,則是權利行使過當。反之,如果對方全責的情況下,能夠賠償人民幣80萬元,老人家屬及其代表人主張40萬元則是適當的。


南京徐劍


死者郭某家屬索賠40萬沒有任何道理,孫女士完全可以拒賠。

首先,郭某是有過錯的,其過錯有三:

1、郭某撞人

郭某在小區內騎車將男童撞傷,他是有一定責任的。

2、郭某逃逸

郭某撞人後應當及時處理事故,不應當逃跑。

3、郭某罵人

郭某被孫女士阻攔後,又開口罵人,這是蠻不講理的表現。



其次,孫女士的做法正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郭某人駕車將男童撞傷後逃走,孫女士進行阻攔,這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當郭某人又開口罵人的時候,孫女士並沒有還口,而是採取報警的方式。

孫女士這一系列的做法都是正確的,沒有任何過錯,也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郭某人的猝死是由於郭某人身體原因造成的,其身體有病,這是內因;而又自己犯錯誤情緒激動,這是外因。

無論內因和外因,都是由他自己的行為引起的,與別人是無關的。所以其家屬要求孫女士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至於要求小區物業進行賠償,那就看小區物業在管理上有沒有責任了。

當然孫女士作為當事人,也可以在人道主義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償,安慰一下家屬也是應當的。


法重情深


老人生前是否有心臟病史?兩人爭執有無肢體接觸?老人猝死和孫女士的爭執有一定的關係,估計要經過屍檢才能斷定死亡原因。疑撞傷?到底是不是老人撞的必須查清楚,如果不是老人撞得,孫女士無辜糾纏導致老人猝死,孫女士承擔大部分責任,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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