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C證法官能否遴選或調動至中級法院當法官?

在法官逐級遴選工作中,由於相關政策尚未明確規定,中級法院時常會遇到部分基層法院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人能否遴選為本院法官的困惑。筆者擬結合工作實際,簡要談談對此的思考。

目前,我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共分A、B、C三類。其中,A類證書必須是本科(任何專業,但是黨校本科學歷除外)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司考合格線,B類證書是法律專科學歷報名並通過全國司考合格線,C類證書是法律專科報名並通過照顧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司考合格線。在適用地域範圍上,A類證書可以在全國使用,B、C類證書僅能在當地使用。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規定,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我市下列區縣的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綦江縣、潼南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璧山縣、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萬州區、南川區、涪陵區。該《意見》共涉及我市五個中級法院所轄的24個區縣基層法院。

這裡就涉及到一個具體問題,那就是各中級法院可否遴選上述基層法院的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人為本院法官。對此,尚未有文件進行規範。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對駐在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取得C類證書能否擔任法官的答覆》(法政[2006]160號)中指出,取得司法部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因中級人民法院駐地是司法確定為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地區,而被任命或提請任命為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如需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任命法官職務的,應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根據該《答覆》,具有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證的持證人可在縣法院擔任法官職務,而不能在中級法院擔任法官職務。

筆者認為,對該《答覆》的規定應當從比字面含義較廣的角度作擴充解釋,即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人不應當被遴選到中級法院擔任法官。筆者主要有三點考慮:一是持證人數相對不多。國家司法考試自2002年首次舉辦迄今已六屆,其中C類持證人所佔比例相對較小,人數不多。以2003年部分省份司法考試情況為例,湖南省、四川省當年通過司考人數分別為1139人和975人,其中取得C類證書的均為42人,僅佔當年通過人數的3.7|2|和4.3|2|。二是放寬期限相對較短。目前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放寬期限僅為四年,即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可以預料放寬期限屆滿後,必定有部分放寬地區將不再享受相關政策優惠,而執行全國司考合格線。三是法官職業化建設對優秀司法人才的現實需求較高。今年3月的全市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提出了以“全國一流”為目標,以法官職業化建設為主線,努力構築西部地區司法人才高地,為全面履行維護穩定、服務發展、保障民生、促進和諧的審判職能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持的新目標。重慶各中級法院若要向京、津、滬和其他先進地區中級法院看齊和趕超,隊伍建設是關鍵,如果沒有一支素質過硬、業務精通、作風優良的法官隊伍作支撐,趕超將變成一句空話。

綜合上述考慮,筆者認為,儘管目前相關政策尚未出臺,但從法院隊伍建設整體規劃來看,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人不宜遴選為中級法院法官。


來源:重慶市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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