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股東利益,監督經營行為!——《監事會議事規則》應勢而生!

006監事會議事規則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監事是公司內部的監事機構,其工作報告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准。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九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會下設秘書處,是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 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第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隨時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賬冊文件,並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二)審核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並將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

(三)當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 業範圍之外的業務,有權通知停止其行為;

(四)當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吋,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五)必要吋(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六)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七)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 關法律事宜;

(八)當董事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九)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賬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或其 他中介機構;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三)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 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第八條 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以委託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託時應出具委託書,委託書要明確授權範圍,—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九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 監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方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票表決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做成議事記錄。議事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於記錄上籤宇。議事記錄會後三日內分發給各監事。

第十二條 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薄及代理出席委託書—並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十年內任何人不得銷燬。

第四章 監 事

第十三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流程;

(二)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三年;

(三)擁有經濟、法律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

(四)國家公務員、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為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一)任期屆滿;

(二)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並經證實的;

(三)監事自動辭職。

第十六條 監事的報酬及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日常經費由股東大會據實確定後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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