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院一案例入選湖北省檢察院公佈第三批涉疫典型案(事)例

4月24日,湖北省檢察院公佈第三批全省檢察機關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事)例。


此次公佈的7個典型案(事)例聚焦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從準確把握起訴條件、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精準服務企業、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四方面,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


據瞭解,在湖北疫情防控從“全面阻擊”向“精準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從“按住暫停”向“重啟恢復”轉變的關鍵時期,湖北檢察機關立足檢察職能,在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把服務保障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作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緊抓實。3月29日,湖北省檢察院出臺《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意見》,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截至目前,全省檢察機關走訪和為企業提供精準法律服務200餘次,有效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復工復產。


湖北省檢察機關

辦理涉疫情防控犯罪

第三批典型案(事)例


一、準確把握起訴條件依法辦理涉企刑事案件


【法律要旨】在辦理涉企刑事案件中,要貫徹落實《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出臺的《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的意見》等文件,準確把握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要求,恪守客觀公正立場,對涉及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實際控制人、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犯罪,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綜合考慮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違法情節,嚴格依法把握起訴條件,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一:竹山縣劉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經理。因疫情滯留家中無法返深。2月14日以後,其所在的企業開始復工,因劉某某崗位性質特殊,主要負責境外業務,公司多次電話通知其返崗上班並於2月25日下發書面通知要求及時返崗。劉某某收到通知後心急如焚,但此時出鄂通道全部關閉,所有出省通行證不再辦理。情急之下,劉某某動起歪腦筋,利用所學技能,從網上下載了竹山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臨時通行證模板,偽造了一份臨時通行證。抱著“沒查到就上高速回深圳,查到了就原路返回”的心態,2月28日18時許,劉某某持自己偽造的“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臨時指令”,駕車攜帶其妻兒從竹山縣潘口鄉潘口河村出發,前往廣東深圳。19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駕車行駛至麻安高速竹山潘口入口執勤點時,經執勤人員向竹山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核實,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所持的“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臨時指令”系偽造,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現場對自己偽造“縣疫情防控指揮部臨時指令”的行為供認不諱。


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一案,竹山縣公安局於3月2日對其立案偵查,3月14日被竹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3月17日竹山縣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移送竹山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受案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刑事案件辦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承辦檢察官根據竹山縣疫情的風險級別(低風險),在確保防護安全的前提下,於3月18日通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到該院接受了訊問,以書面形式告知了其權利義務,3月19日通知值班律師及犯罪嫌疑人到場,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聽取了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意見。竹山縣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的行為發生在疫情防控期間,其行為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已涉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鑑於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屬於企業復工復產急需關鍵人員,其偽造公文的目的是急於趕赴所在單位參加正常的復工生產,主觀惡性較小;犯罪行為發生後能夠認罪悔罪,並依法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且犯罪嫌疑人工作所在的廣東省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書面請求對劉某某從輕處罰。竹山縣檢察院結合當前促進恢復企業復工復產的社會背景,於3月19日對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3月22日,劉某某通過網上申請辦理好出行手續,已順利回深圳返崗上班。


案例二:十堰市張灣區夏某某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印章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系湖北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部長,主要負責公司產品銷售工作。2019年6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為註冊辦理十堰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在向十堰工業新區管委會(事業單位)提供相關申請資料時,被告知不符合條件,不予審批蓋章。為順利完成公司註冊,2019年7月,夏某某找人幫忙使用電腦偽造了一枚“十堰新區管理委員會”電子印章,通過修圖軟件拷貝在證明資料上。夏某某委託他人將偽造的證明材料上傳至十堰市行政審批局,提出公司註冊申請。十堰市行政審批局工作人員在網上審核材料時發現,夏某某提交的證明材料所蓋印章疑似偽造,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夏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該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分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於2019年9月17日向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受理後,提出詳細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及時補充證據,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案件定性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20年2月22日,十堰市公安局張灣區分局再次移送審查起訴。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經審閱案卷材料,並走訪相關政府事業單位和夏某某所在的工作單位證實,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系該轄區湖北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部長,主要負責公司產品銷售工作,該公司主要從事東風商用車配件研發製造與銷售,公司在復工復產期間很多重要銷售業務需要夏某某處理,因其涉嫌犯罪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其公司承接的某公司專業廠的訂單長時間擱置,面臨合同違約風險。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系企業的骨幹成員,為開辦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偽造事業單位印章,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2020年2月25日,十堰市張灣區檢察院依法對夏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例三:利川市牟某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2014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以其母親劉某珍的名義註冊成立利川市某置業有限公司,同日牟某某與利川市人民政府簽訂投資合同,投資建設民俗文化度假區項目。合同簽訂後,牟某某在僅辦理了規劃許可證手續而未辦理佔用集體土地手續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分別對小地名“李家槽”“灣門口”“小林坳”等位置的土地進行場地平整,準備修建住宿小區,後一直未補辦相關手續。經湖北省博宇科技有限公司測定及土地管理工程師鑑定,被破壞的耕地總面積為10.4819畝。


利川市公安局以牟某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偵查。2019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牟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經利川市檢察院批准逮捕,9月29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證據不足,利川市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建議調取與村民簽訂的流轉協議,查清牟某某毀壞土地的具體位置及調取原土地承包人的土地經營權證,核實毀壞的程度,同時詢問牟某某母親劉某珍,核實註冊公司事項。2020年1月17日,利川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牟某某認罪認罰,並主動與律師聯繫,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為了推進項目建設,在與利川市政府簽訂投資合同、辦理規劃許可證手續但未辦理佔用集體土地手續的情況下,違法佔用農用地,但其違法佔用的農用地面積剛達到立案標準,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小,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0年3月2日,利川市檢察院到看守所向牟某某宣佈不起訴決定書。因正值疫情期間,利川市檢察院主動與市公安局、市防控指揮部溝通後,由指揮部安排對牟某某體檢並集中隔離。解除隔離後,牟某某迅速組織其公司員工復工復產,並註冊新公司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四:大冶市熊某、張某騙取貸款案。2017年11月初,犯罪嫌疑人熊某(大冶市某生態採摘園專業合作社實際控制人)為解決其合作社資金週轉困難等問題,安排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借用他人名義向大冶市農商行金牛支行申報個人經營性貸款供該合作社使用。同年11月3日、9日,張某借用張某某、馮某某等人名義,並提供偽造的工商營業執照、虛構的資金用途等貸款申報資料向大冶市農商行金牛支行申報個人貸款共計六十萬元,後大冶市農商行金牛支行審批發放三筆貸款。熊某、張某將該款項全部用於合作社項目。2018年11月,該貸款到期後逾期未歸還。同年11月19日,大冶市公安局對熊某、張某以涉嫌騙取貸款罪立案偵查。


2019年11月25日,大冶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大冶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因熊某、張某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險性較小,採取羈押措施可能造成生態採摘園專業合作社經營受損,大冶市檢察院於同年11月27日依法對二人取保候審,確保合作社正常經營。審查起訴期間,大冶市檢察院一方面以案釋法,告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危害性,引導熊某、張某規範經營,熊某、張某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於同年12月27日、28日將該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全部還清;另一方面,根據因案件發生導致銀企之間互信程度下降、企業享受相應政策性貸款的困難加大的問題,邀請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參與座談,並居中協調,增強銀企互信,解除企業融資障礙。鑑於熊某、張某自願認罪認罰、及時歸還貸款本息、被害人諒解等情況,大冶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兩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於2020年3月26日,依法對熊某、張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疫情發生後,由於合作社負責人涉案,部分員工因擔心發展前途而離職,出現了人才流失現象,導致企業發展不穩定。大冶市檢察院針對此情況,主動與合作社所在地的金牛鎮政府進行協調溝通,幫助解決用工困難。目前,該合作社已經走上了正常經營的軌道。


二、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保障企業復工復產


【法律要旨】在保障企業復工復產中,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客觀收集和審查證據,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建議,並加強釋法說理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確保案件公正辦理。


案例五:襄陽市高新區汪某某妨害公務案。2020年3月,湖北某電氣有限公司經申報獲得審批後定於當月13日復工並確定了首批覆工人員名單。3月11日,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接到該公司復工通知後,便到其暫住地該市陳營社區申請返回其原本居住的祥龍泰然居小區。3月12日,陳營社區居委會給汪某某出具了准予其返回祥龍泰然居小區的證明。當日下午,汪某某與女兒一起持該證明返回其居住的祥龍泰然居小區,在該小區門口卡點執勤的張某檢查汪某某的證明後認為該證明沒有街道辦事處的印章而拒絕汪某某進入小區,雙方發生爭執,進而發生毆打,致張某面部輕微傷、眼鏡損壞。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即以汪某某涉嫌妨害公務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並邀請檢察院提前介入。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經全面取證後查明:汪某某系湖北某電氣有限公司首批參與復工的人員,且系該公司傳感器生產線中貼片工序的重要技術骨幹,該市陳營社區居委會根據其復工通知及襄陽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文件給其辦理了通行證明,祥龍泰然居小區防疫卡點的工作人員對有關文件理解不夠全面,未准許汪某某進入小區,引發矛盾和糾紛。綜合全部證據後,襄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檢察院認為,汪某某持有效的證明文件進入祥龍泰然居小區的行為不屬於不服從疫情防控管理的行為,且雙方矛盾激化與疫情防控人員對相關文件的理解和執行不精準有一定關係,故汪某某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


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組織雙方當事人現場聽取了檢察人員的釋法說理。後汪某某向張某道歉,張某對汪某某表示諒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公安機關經過全面取證,最終對該案不予立案。


三、精準服務企業,破解企業發展難題


【法律要旨】檢察機關在服務保障復工復產工作中,要積極延伸辦案職能,主動深入企業復工復產一線,及時掌握企業復工復產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快速回應企業涉法訴求,著力解決企業復工復產的後顧之憂,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恢復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六:湖北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口罩生產合格鑑定案。湖北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系通城縣2019年重點招商引資企業,主要從事一類、二類、三類醫療器械研發、生產、銷售。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該公司先後引進五條口罩生產線,其中兩條民用口罩生產線、三條醫用口罩生產線,計劃開拓口罩市場。在申辦行政許可期間,由於通城縣內無口罩類產品專門鑑定機構,湖北鑑定機構鑑定門類不夠齊全,該公司一直不能取得口罩產品合格證,無法滿足對外銷售條件,導致口罩生產與市場供應出現脫節。


2020年3月12日,通城縣檢察院主動深入該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員宣講口罩生產經營及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政策,摸排企業復工復產存在的具體困難與問題。該公司反映其公司生產口罩的產品質量缺乏專業機構檢驗檢測報告,成為口罩投入市場的主要障礙。通城縣檢察院得知該情況後,積極與縣市場監管部門聯繫,會商研究解決方案。期間,通城縣檢察院提出,對口罩質量應當採取最嚴檢測標準,對相關行政許可可以開闢最快綠色通道,並建議該公司在充分考慮湖北鑑定機構現有檢測門類的基礎上,積極尋求省外正規鑑定機構支持,從而提升口罩在通城市場供應效率,確保通城防疫物資儘快得到有力保障。在通城縣檢察院與縣相關部門多方溝通下,最終幫助該公司在廣州找到一家願意提供口罩檢測服務的正規鑑定機構。與此同時,考慮到該公司五條口罩生產線的搭建要求、產品質量、生產許可均有不同,通城縣檢察院結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建議該公司先啟用民用口罩生產線,同步搭建醫用口罩生產線,在生產銷售民用口罩的同時,利用綠色通道申辦醫用口罩生產經營許可,從而實現生產效率最大化,得到該公司採納。


3月15日,該公司民用口罩經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後全面投入市場。目前,該公司兩條民用口罩生產線日產口罩12萬枚,新增就業崗位40餘個,三條醫用口罩生產線已逐步啟用,有力保障了通城全縣和臨近縣市的防疫物資供應,帶動了通城縣域經濟發展。


四、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助力復工復產


【法律要旨】檢察機關要堅持法律監督與保障復工復產並重原則,在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案件中,既要督促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執法,促使企業切實擔負起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也要支持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作出從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相關決定,為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黃石某有限公司違法堆放工業廢物公益訴訟案。2019年12月,大冶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黃石某有限公司在拆除廠區內廢舊廠房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將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硅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建築垃圾露天堆放在廠區內,未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公共環境的措施,危害公共環境安全。2020年1月,該院向黃石市生態環境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責令企業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公共環境侵害。


黃石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開展調查並於2020年1月21日對黃石某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該公司在收到決定書後,立即對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築垃圾進行清理,積極推進工業固體廢物的回收再利用項目的建設,並對原堆放場地進行無害化處置和綜合利用。


在跟進監督過程中,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向大冶市檢察院反映,黃石某有限公司是黃石從事精密鑄件自動化生產的重要企業,近年來大力推進創新發展、綠色發展,為黃石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重要貢獻。2020年系該公司快速、創新發展的關鍵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復工復產存在較大困難,因此該公司請求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在企業全面整改後依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經審查,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擬對該公司免予行政處罰。


經對該案跟進調查後,大冶市檢察院認為,在實現了保護公益目的情況下,可以支持黃石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法律規定對該公司採取從輕處理措施,保障其順利復工復產。事後,黃石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決定,並對大冶市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進行了書面回覆,大冶市檢察院依法終結該案。目前該企業已順利復工復產並開展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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