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三部門就“新能源汽車免徵購置稅”相關政策進行了公佈,公佈內容顯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今年3月3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將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和免徵購置稅政策延長兩年。此前,2017年12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布了《關於免徵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原文如下: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佈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免徵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註“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信息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