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寫著不服從公司調動就視為自動離職,我應該怎麼維權?

用戶9425458687249


這個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有效性判斷問題,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如果沒什麼其它問題的話,這一條應該屬於無效條款,因為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屬於必須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的內容,這麼一句含糊的話,其實已經打破了勞動合同的平等原則。


人社寶


仲裁要賠償


瀋陽非著名律師強哥


大家好,每一天都是嶄新的一天,歡迎關注。

一、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地點的行為是否合法,關鍵還是要看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地點是否會對原勞動合同的履行產生實質影響,比如家人照顧、孩子上學、生活成本等等。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其中對於“不服公司調動就視為自動離職”。該條款出發點在於企業利益之考量,強調勞動者必須服從,排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工作地點進行協商的權利,應屬無效,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行使任意調崗權的依據。

三、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雖擁有用工自主權,但該權利並非用人單位絕對的單方權利,行使應限制在合理範圍之內,以平衡企業經營自主權與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建議你到當地勞動局投訴處理,如果處理不了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有不同意見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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