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後不設警示、雙閃,導致電瓶車二次事故,賠15.4萬

前幾天有網友看了交通事故的案例後,說自己的朋友和別人撞車後,在拍照時被撞,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

那麼今天,我們就推送這樣一個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處置不當,引發二次交通事故的案例。

真實案例始末

2015年7月的一個早上,屈某駕駛自己的小車,在貴州省貴陽市某路口等待紅綠燈時,被範某駕駛的車追尾。被撞車的屈某在下車拍攝事故照片的過程中,屈某又與胡某駕駛無牌二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胡某受傷住院17天,用掉醫療費5.8萬餘元,2016年傷殘鑑定為9級傷殘,胡某是個體戶因為被撞導致生意關門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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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交管部門認定,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者屈某承擔次要責任,胡某為主要責任。

經查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屈某駕駛的車車主為夏某,在P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車險;全責追尾的範某車在Y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車險。第一次追尾事故發生後,屈某車和範某車各佔據一條車道,導致車流通行受阻,且追尾車範某在事故後未打雙閃以及設置事故警示牌,一定程度也是造成二次事故的原因。

由於胡某受傷導致的賠償糾紛,胡某將屈某、夏某、P保險公司,以及範某和Y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該案經歷了一審和二審,兩次判決有差距,我們詳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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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一次事故中被追尾車的車主夏某表示,屈某是在幫他辦事才遭遇這2次車禍。因此,胡某要求夏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認同。

2、對於一次事故中追尾方範某和Y保險公司,法院認為交強險賠的是被保機動車和行人、車輛造成的事故,而胡某受傷並未與範某車接觸。對於屈某認為:一次交通事故後,範某未設置警示標識和開雙閃,才發生二次事故。法院認為:胡某和屈某的交通事故中,屈某為次責、胡某為主責。故一審法院認定範某和Y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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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保險公司認為,二次事故發生時,屈某身份轉化為行人,和P保險公司無關。一審法院認為:屈某是根據法律法規,拍照處置相關交通事故中發生二次交通事故,拍照處置交通事故的行為屬於駕駛員的職責,而非行人狀態。故P保險公司無責的辯訴,法院不予支持。

4、最終,一審法院認可醫療費、傷殘金、誤工費、以及其它費用合計23萬餘元。

一審法院判決:屈某和胡某的二次交通事故中,P保險公司交強險內賠付12.2萬;剩餘10.8萬餘元中,根據二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屈某、夏某應承擔30%責任,該部分有P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額內賠付。即P保險公司合計賠付15.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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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後,P保險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貴州省交通事故處置相關法規,發生普通交通事故後,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該對現場拍照等留證後撤離到安全區域,向保險公司報案。本案一次事故中,兩車事故後佔用了2個車道,極大的影響了車輛通行;且事故過程中未設置相關警示標識和打開警示燈;最後屈某在行車道上走動拍照。幾個情形均影響了胡某行車的判斷,故雖然二次事故中胡某雖然未與屈某、範某以及兩車實際接觸,但屈某、範某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處置不當卻和胡某與屈某的二次交通事故,有法律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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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第1條所述,屈某、範某的第一次交通事故處置不當,導致屈某和胡某的二次交通事故,故範某及Y保險公司也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3、P保險公司認為胡某無法舉證誤工費用,但是法院認為胡某為正常經營個體戶因為受傷停業或者僱傭他人幫工,必然產生誤工損失,故一審法院按照270天誤工費用判決無誤。

最終,2018年8月6日,二審法院判決:一審中由P保險公司承擔的15.4萬餘元賠付,改判為P保險公司和Y保險公司各負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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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案例分析

1、二次交通事故要麼就是一次交通事故後,事故方未採取防範、警示措施,導致其它人、車不能提前做出相關的手段,例如本文的案例。要麼就是因為二次交通事故方沒有重視一次事故方設置的警示、防範標識,沒有采取相關的措施來防止二次事故,很多高速路上的連環撞就是這種情況。

2、海哥認同二審法院中2家車險公司的平均賠付判決。畢竟事故的主要原因還是因為一次事故中,事故方在處置交通事故中不當是二次事故的誘因,因此兩家公司聯合賠付,並無不當。

3、發生交通事故後,我們在拍照、設置警示時,也要注意自身的交通安全。看到太多人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認為自己是道路的主宰,特別是很多人在高速路上發生了交通事故,居然在超車道、行車道上面逗留、打電話甚至吵架等,導致二次交通事故喪命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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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行車需謹慎,遇到交通事故要理性,切勿因為發生交通事故就不及時處理事故,而是做無畏的吵架、打架等行為。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及時將車輛無關人員轉移到全地方,而不是都都留在道路上圍觀、吵架、打架等。

不要因為交通事故小就敷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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