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在手,公司我真的有嗎

一章在手,公司我真的有嗎


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是活躍在新聞熱點上的男人。劉強東因美國事件道歉,李國慶力挺且稱"危害不大",之後與俞渝離婚"撕破臉抵抗到底"互相傷害,採訪時"摔杯子"、稱"不找經商的女的,我是傻白甜"等。最近再次登上熱搜是夥同壯漢搶公章事件。有網友稱"0202年了,公章跟玉璽一模一樣嗎?一章在手天下我有?"眾所周知,該事件是李國慶與俞渝離婚過程中股權分割爭議而產生的,本質上屬於夫妻雙方對於公司控制權的爭奪,就該事件來看,一方搶公章一方報警發聲明,雙方的實際爭議是: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之間,哪一項更是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問題。


一章在手,公司我真的有嗎


首先,簽字或蓋章行為可以表明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公報案例)最高法審理的河北勝達永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協議糾紛案(案號:(2007)民二終字第35號),裁判摘要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簽字、蓋章的效力,是表明合同內容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據此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同時,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的簽字、蓋章,還具有使合同相對人確信交易對方,從而確定合同當事人的作用。

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俗稱"九民會議紀要")的規定,相比於公章,更需要關注簽字的人是否具有合法授權。

該紀要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未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後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並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於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後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後,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後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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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陳曉華與浙江省東陽第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上訴案(案號:(2006)民二終字第100號)) 判決書明確公章擅自加蓋有瑕疵,但法定代表人簽字可代表公司。

該案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載明:"本上訴人主張《還款協議》上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系被扣留期間擅自加蓋的,均不是公司真實的意思表示,但除了公司公章外,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的簽字;同時,在相關《股東會決議》中,也有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的簽字。即使公章系被擅自加蓋,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還款協議上簽字,構成法定代表行為,也能滿足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故可以認定《還款協議》依法成立。"可見本次《九民會議紀要》進一步確認了該裁判觀點。

綜上,在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發生衝突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更重要。搶奪公司控制權過程中,以為"一章在手,天下我有"的想法確實有些"傻白甜"。有些媒體文章寫明"成年人要有成年人的樣子"筆者特別贊同,"強搶公章,帥不過三天"概率很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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