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查處假藥已司法立案,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應如何履行?

摘要】公益訴訟起訴人x市人民檢察院訴稱,其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被告對原某藥店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線索。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2019年12月30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即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也不能消除其應當接受行政機關行政監管的義務,亦不能消除行政機關對其實施行政監管的職責。判決責令被告履行監督管理法定職責。

關鍵詞】行政訴訟,假藥,司法立案,公益訴訟,行政監管

行政訴訟:查處假藥已司法立案,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應如何履行?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司法案例

公益訴訟起訴人x市人民檢察院訴稱,其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被告對原某藥店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線索。7月23日,x市公安局向藥監局發出函要求予以協助。8月16日涉案阿司匹林腸溶片被認定為假藥。

2019年4月4日,x市人民檢察院向被告發出檢察建議書。5月7日,被告覆函稱,對某藥店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和銷售假藥的行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停業整頓六個月。2019年5月6日,黃某某向被告提交註銷營業執照的申請。5月9日,被告准予某藥店註銷登記。目前,該藥店原址已變更為某大藥房。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判決,責令被告藥監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規定全面正確履行監督管理法定職責。

二.律師點評

藥監局考慮到該案公安部門已立案偵查在先,當事人倉庫裡的假藥已被公安部門查扣,已經中止了其違法行為的可能繼續狀態,且尚未造成較嚴重的危害後果,經領導組織多次討論形成初步意見,擬定先行對某藥店涉嫌非渠道採購藥品進行處理,對其涉嫌銷售假藥行為擬待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處理結果出來後再視情況進行處理。同時按領導要求將上述初步意見主動向x市人民檢察院民行監督部彙報,徵詢意見,以檢察機關意見為準而實施行政處理。

藥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國法律對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制定了明確具體嚴格的規定。某藥店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對不特定多數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在收到檢察建議後,被告未依法對某藥店的違法行為全面查處,僅對部分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錯誤,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被告藥監局作為負責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定機構,應該積極依法履行職責,加大藥品安全執法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檢察建議後,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所指出的行政相對人存在的違法行為,仍未依法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被告針對行政相對人部分行為進行查處且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藥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屬於公共利益。

至本案審理時,行政相對人仍然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其行政法律責任並未依法受到追究,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還沒有落實,其經營假藥之社會危害可能性並未徹底根除。故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藥監局依照藥品管理法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查處假藥已司法立案,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應如何履行?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三.難點解讀

本案的焦點是關於行政相對人被刑事立案後,行政機關是否存在移送管轄權、能否繼續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行政管轄權是行政主體之間就某一行政事務的首次處置所作的權限劃分。行政管轄權具有內部性,只會在行政主體之間發生衝突。行政機關並不會與司法機關發生行政管轄權衝突,亦不會將行政管轄權移送司法機關。被告系x市行政區域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職能部門,在掌握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相關線索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管法定職責,系違法。

藥監局對於所查處的案件僅在行政主體之間發生行政管轄權轉移;對於發現涉嫌犯罪的,即使將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移送的是司法機關對犯罪行為的管轄權。行政管轄權從來也不會移送司法機關。被告認為行政相對人涉案線索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其行政管轄權發生了轉移,進而喪失處罰權,是對自身法定職責何種情形轉移、何種情形不可轉移的錯誤理解。

被告依法對x市行政區域內的藥品安全享有行政監管職權,應依法對轄區內的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履行行政監管職責。行政職權與職責是法定的,非因機構改革、職能轉變等法定事由不可轉移。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必須履行。即使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也不能消除其應當接受行政機關行政監管的義務,亦不能消除行政機關對其實施行政監管的職責。

行政相對人無論被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與否,被告都對其享有行政管轄權,並應當積極依法履行行政監管職責。被告辯稱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因而喪失行政管轄權,該辯解沒有法律依據。

即使司法機關已對行政相對人刑事立案,行政機關仍應該依法實施監管,並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且不停止執行。藥監局在掌握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線索後,雖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工作,同時自身亦立案調查,但始終沒有進行實質處理,未積極履行監管職責。

四.小結

根據藥品管理法及三定方案,行政機關被賦予了監督管理及行政處罰權,關於經營假藥案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後行政機關是否還有行政處罰權及其範圍問題。被告理解為:一是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二是發現涉罪案件要及時移送;三是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在本案中,鑑於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至本案審理時刑事程序尚未終結,應暫不給予行政處罰。對此辯解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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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車停自家小區被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綜合執法局無管轄權。2.醫療案例:在藥店為牙疼患者注射抗菌素,導致死亡需承擔刑事責任。3.醫療風險:高危麻醉藥維庫溴銨被誤認為是化痰藥氨溴索,造成患兒輸注中死亡,藥劑師構成醫療事故罪。4.行政訴訟:已取得使用證仍被認定為違建而拆除,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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