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深刻指出,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更高需求,不仅要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到,还要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甚至更多要在这些方面感受到。
民事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其他法律监督职能相比,老百姓对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了解相对较少,对很多人来说是“新鲜事物”。
问
那么,民事诉讼中出现什么情况可以找检察院?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面临三种情形时,可以找检察机关:
一是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或者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
二是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是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问
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找到检察院呢?
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审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出。
问
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有哪些呢?
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为维护区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同时,开展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专项监督,支持4名农民工提起民事诉讼,加强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
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让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