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99号)核准,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5,393,699股,发行价格为20.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15,999,963.68元。2019年4月18日,公司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将扣除承销费12,000,000.00元后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503,999,963.68元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费用以及其他与发行相关的直接费用4,695,393.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9,304,569.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之验资报告》(XYZH/2019XAA20351号)验证。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全部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外,其余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关于本次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募投项目的情况

2020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将“孝感环保包装项目”部分募集资金3,500万元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吉宏”)使用,即将原由孝感市吉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吉宏”)、孝感市吉联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感吉联”)实施的募投项目--“孝感环保包装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孝感吉宏、孝感吉联及宁夏吉宏,并将实施地点部分变更为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亲水路)。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4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由公司与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0年4月28日,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接收孝感环保包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划转、存储及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

丁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捷、黄俊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日)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3、公司与宁夏吉宏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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