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保險實名制要來了!保險公司、中介侵害消費者實名信息或被納入失信名單

中國銀保監會近日開始就《個人保險實名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建立實名登記制度,是保護保險消費者財產安全的重要前置措施。同時,建立實名登記制度可以確保保險消費者基本信息和保險業務真實準確,防範保險公司及中介產生保險業務經營風險。

按照《辦法》要求,未來保險業務的多個環節都將強化實名查驗要求。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冒用他人名義虛構保單、騙保等行為或將得到極大遏制。

明確實名信息種類和適用範圍

《辦法》首先明確了實名信息種類和適用範圍,即適用於自然人辦理的保險業務,實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和所辦理保險業務的種類、基本內容、投保人實名繳費信息。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綜合考慮風險防控、實施成本以及消費者體驗,經廣泛徵詢行業和專家學者意見,並結合《反洗錢法》相關規定,對各類業務查驗範圍作出了不同規定:

一是確定保險期間為7日以上且保險費總額為人民幣200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投保、人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批改業務,以及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或等值外幣以上的退保和理賠業務,需進行實名查驗。

二是對於保險公司在辦理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社會保障領域政策性業務時,若醫保等政府部門已對被保險人個人信息進行前置身份核實,且保險公司從相關部門已獲取被保險人個人信息的,可不再進行投保實名查驗。辦理理賠時,通過醫保等政府部門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直接完成理賠給付的,可不再進行理賠實名查驗。

《辦法》還在規定的查驗流程中強調,《辦法》施行時已經承保且仍然有效的保險合同採取批量查驗的規則,並且對於查驗結果為不真實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報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予以記錄,在對應的投保人再次辦理保險業務時要求其補正,並通過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對補正信息進行查驗。對於農業保險、法定強制保險等業務,《辦法》規定了先辦理投保業務、事後進行補查驗的規則。

注重消費者信息安全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保險行業將建立統一的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各家保險公司、符合條件的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系統需要與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實時對接,同時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與國家相關數據庫實時對接,實現信息真實性查驗。

為了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實名信息安全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消費者實名信息安全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保險實名信息查驗的名義,強迫、誘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實名信息之外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其他信息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險合同有效期結束後,保險實名查驗登記系統應當主動刪除相應的實名信息記錄。

《辦法》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實名信息相關權利的,規定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工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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