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都安法院公开宣判黄仁慧等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

广西都安法院公开宣判黄仁慧等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仁慧等5人涉恶势力犯罪一案。以被告人黄仁慧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人黄仁慧因对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五竹中学未成年学生韦某教染黄头发而看不顺眼,唆使时年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韦宇龙、韦庆合及黄若伟(另案处理)殴打韦某教。后被告人韦宇龙、韦庆合及黄若伟尾随被害人韦某教进入五竹中学学生宿舍,对韦某教进行殴打。被告人黄仁慧唆使被告人韦宇龙、韦庆合无故进入宿舍殴打被害人韦某教的行为,造成五竹中学学生内心恐惧,影响了学生的生活秩序和学校的教学秩序。

2018年3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黄仁慧、黄桂成、黄琦与黄某茂(另案处理)等人在黄仁慧家前面吃烧烤,对五竹中学未成年学生黄某、兰某茂驾驶摩托车往来黄仁慧家前面不满,又对黄某染黄头发看不顺眼,因此质问并殴打黄某、兰某茂。黄仁慧等人殴打黄某、兰某茂后返回黄仁慧家吃烧烤,黄某、兰某茂等人驾驶摩托车回家再次经过黄仁慧家前面时,被告人黄仁慧等人持啤酒瓶砸向黄某、兰某茂等人。

2018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黄仁慧在高岭镇五峒村村委会附近遇到五竹中学未成年学生韦某领、蓝某金,因对二人看不顺眼,被告人黄仁慧便对蓝某金及韦某领进行殴打,韦某领被迫还击。被告人黄仁慧即叫韦勇吉(另案处理)叫人过来,后蓝某金、韦某领跑到兰某壮家中,被告人黄仁慧带着韦勇吉冲入兰某壮家,黄仁慧将蓝某金、韦某领拉出屋外,对二人再次实施殴打,韦勇吉及被告人黄琦等人则在旁围观。期间,被告人黄桂成赶到现场后用拖鞋对韦某领、蓝某金进行殴打。

黄若华(另案处理)与村民兰某壮有恩怨,为泄愤报复,黄若华叫被告人黄仁慧、黄桂成、黄琦找机会将食盐灌入兰某壮的摩托车油箱内,以达到破坏的目的。2014年8月2日,被告人黄仁慧、黄桂成、黄琦将食盐灌入被害人兰某壮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摩托车油箱内,导致兰某壮的摩托车损坏无法使用。事后三被告人收取黄若华给的报酬共150元。

2015年2月底的一天,黄若华再次找到被告人黄仁慧、黄桂成等人,要求被告人纠集人员在兰某壮女儿出嫁当天对兰某壮进行滋扰,以达到报复目的。在兰某壮置办婚宴的前一晚即2015年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黄仁慧、黄桂成纠集被告人黄琦、韦宇龙、韦庆合及黄思豪、黄若伟(两人均另案处理)到高岭镇五峒村委会后面的操场上,由被告人韦宇龙放风,被告人黄仁慧、黄桂成、黄琦等人用小刀、铁钉对停放在操场上的兰某壮及其亲戚的一部面包车、一部农用四轮车、一部三轮车共计7个轮胎扎破。

2015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仁慧在五竹中学门前看到韦某促驾驶摩托车路过其前面未变换近光灯,即令韦某促停车,质问韦某促为何不变换近光灯,后便打了韦某促一巴掌,被告人黄桂成、黄琦、黄思豪(另案处理)等人冲上去殴打韦某促,韦某促摔倒后抽出一把小刀朝黄仁慧等人乱捅,被告人黄仁慧被捅受伤。

同时,法院还查明黄仁慧等人还存在2起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仁慧等5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仁慧等3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应从严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有分有合,不宜分主从犯,可根据各被告人参与违法犯罪的次数和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黄仁慧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宇龙、韦庆合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仁慧等5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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