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閒置不使用,但是對於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商標撤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於聯繫。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註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註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
3.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4.申請撤銷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5.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複審或者異議程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6.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