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是否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撤銷調解書是否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調解書是否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1764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是否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法院再審應否撤銷調解書的依據。

案例1764.最高人民法院“四川A醫院、B公司與C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的規定,綜合當事人上訴理由和答辯意見,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如何確認四川高院(2003)川民初字第31號民事調解書的效力,具體可以分為:(1)四川高院的調解是否違反自願原則。(2)該調解書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關於本案調解是否違反自願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四川高院(2003)川民初字第31號民事調解書是在A醫院、B公司與C公司的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的,是對三方和解協議的確認。2005年10月20日,A醫院、B公司與C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後,即共同向四川高院申請“依據三方達成的和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對和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認”,同日,四川高院依據三方簽訂和解協議,製作了(2003)川民初字第31號民事調解書。由此可見,調解書內容是A醫院、B公司與C公司在原一審中通過自行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內容,而非四川高院主持調解的結果。因而,不存在四川高院的強行調解,違反自願調解的情況。

A醫院、B公司與C公司認為四川高院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兩點理由:一是四川高院超標的查封A醫院、B公司的財產,並拖延案件審理,使A醫院、B公司在面臨支付鉅額違約金的不利情況下,被迫接受調解;二是C公司以虛假的15份結算書欺詐A醫院、B公司,使其在受欺詐的情況下籤訂和解協議。本院認為,A醫院、B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成立。首先,原一審期間,四川高院根據C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查封了A醫院、B公司的相關財產,屬於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證生效判決順利執行,而不是為了調解結案。


調解書是否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


如果本醫院、B公司認為四川高院所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有權依法申請複議;如果認為C公司申請保全有錯誤,還可以請求C公司賠償損失。四川高院所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屬於司法行為,A醫院、B公司認為該司法行為是迫使其接受調解,進而導致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觀點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其次,在原一審訴訟期間,A醫院、B公司曾申請造價鑑定;A醫院、B公司與C公分別申請延期舉證;A醫院、B公司和C公司又於2004年6月8日共同向四川高院申請延期審理,以便三方協商和解。四川高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案件審理的需要,延長案件審理期限並無不當。因此,A醫院、B公司主張(2003)川民初字第31號調解書是高院拖延審限,使其被迫接受調解的結果,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後,如前所述,四川高院(2003)川民初字第31號民事調解書是依據A醫院、B公司和C公司在原一審中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製作的,而並非四川高院以C公司提供的15份結算書為基礎進行調解的結果。

原一審期間,四川高院已經根據A醫院和B公司的申請,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工程已完成部分的造價進行鑑定,而三方當事人不存鑑定結果作出即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共同請求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和解協議以法律效力。在原一審法院從未依據上述15份結算書對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調解和裁判的情況下,A醫院和B公司以C公司提供虛假的15份結算書對其進行欺詐為由,主張四川高院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主張,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調解書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03)川民初字第31號調解書是對A醫院、B公司和C公司在訴訟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確認。而和解協議又是A醫院、B公司和公司自願協商簽訂的,和解協議的內容不損害國家和他人的利益,也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四川高院依據該解協議作的調解書,確認和解協議內容,亦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A醫院和B公司認為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主要理由是認為調解書掩蓋了C公司出借資質,非法分包獲利的事實,因而其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禁止性規定。A醫院和B公司該理由不成立,因為A醫院和B公司所述C公司出借資質、分包獲利的問題,是A醫院,B公司和C公司之間履行雙方簽訂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的問題,簽訂和履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時是否存在出藉資質和違法分包獲利的情況與調解書內容是否反法律法現的禁止性規定並無關係。故A醫院、B公司以C公司在簽訂和履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時存在出藉資質、分包獲利行為,主張本案調解書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最

綜上,四川高院(2008)川民再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A醫院和B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元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觀點與依據》,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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