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撤销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1764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法院再审应否撤销调解书的依据。

案例1764.最高人民法院“四川A医院、B公司与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确认四川高院(2003)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具体可以分为:(1)四川高院的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2)该调解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本案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四川高院(2003)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是在A医院、B公司与C公司的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的,是对三方和解协议的确认。2005年10月20日,A医院、B公司与C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即共同向四川高院申请“依据三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同日,四川高院依据三方签订和解协议,制作了(2003)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由此可见,调解书内容是A医院、B公司与C公司在原一审中通过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而非四川高院主持调解的结果。因而,不存在四川高院的强行调解,违反自愿调解的情况。

A医院、B公司与C公司认为四川高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两点理由:一是四川高院超标的查封A医院、B公司的财产,并拖延案件审理,使A医院、B公司在面临支付巨额违约金的不利情况下,被迫接受调解;二是C公司以虚假的15份结算书欺诈A医院、B公司,使其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和解协议。本院认为,A医院、B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成立。首先,原一审期间,四川高院根据C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查封了A医院、B公司的相关财产,属于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而不是为了调解结案。


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本医院、B公司认为四川高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有权依法申请复议;如果认为C公司申请保全有错误,还可以请求C公司赔偿损失。四川高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司法行为,A医院、B公司认为该司法行为是迫使其接受调解,进而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观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在原一审诉讼期间,A医院、B公司曾申请造价鉴定;A医院、B公司与C公分别申请延期举证;A医院、B公司和C公司又于2004年6月8日共同向四川高院申请延期审理,以便三方协商和解。四川高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并无不当。因此,A医院、B公司主张(2003)川民初字第31号调解书是高院拖延审限,使其被迫接受调解的结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如前所述,四川高院(2003)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是依据A医院、B公司和C公司在原一审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的,而并非四川高院以C公司提供的15份结算书为基础进行调解的结果。

原一审期间,四川高院已经根据A医院和B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已完成部分的造价进行鉴定,而三方当事人不存鉴定结果作出即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在原一审法院从未依据上述15份结算书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调解和裁判的情况下,A医院和B公司以C公司提供虚假的15份结算书对其进行欺诈为由,主张四川高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调解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03)川民初字第31号调解书是对A医院、B公司和C公司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确认。而和解协议又是A医院、B公司和公司自愿协商签订的,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四川高院依据该解协议作的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A医院和B公司认为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调解书掩盖了C公司出借资质,非法分包获利的事实,因而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A医院和B公司该理由不成立,因为A医院和B公司所述C公司出借资质、分包获利的问题,是A医院,B公司和C公司之间履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签订和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存在出借资质和违法分包获利的情况与调解书内容是否反法律法现的禁止性规定并无关系。故A医院、B公司以C公司在签订和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存在出借资质、分包获利行为,主张本案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最

综上,四川高院(2008)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A医院和B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元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观点与依据》,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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