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嫌疑人送少管所還要家長申請,如何處罰嚴重惡行的未成年人?

“他的父母要求,小孩交給政府或者公安(處置)。民警告訴他們,政府不可能代為管教,只能儘量送去少管所。他的父母就寫了申請,要求將他送到少管所,待兩到三年,給他一個教育,以後有重新做人的機會。”據媒體報道,安徽郎溪縣10歲女童小婷被害一案,4月21日,13歲嫌疑人楊某某所在梅村村的村支書陶德順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案件剛偵破時,楊某某的父母寫了申請,要求把楊某某送到少管所。(新京報4月21日)

13歲嫌疑人送少管所還要家長申請,如何處罰嚴重惡行的未成年人?


如何“處置”未滿14歲而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當前陷入困境之中。這在輿論場引發爭議,不少人呼籲降低未成年人入刑年齡,從14歲下降為12歲,甚至10歲,還有人建議不管年齡大小,只要傷害他人致死,均應該承擔刑責,不能因為是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就不受法律制約。這些呼聲越來越強烈,而反對降低入刑年齡者“保護未成年權益”,“通過其他管教方式矯正未成年人”,“降低入刑年齡不一定能減少未成年犯罪”等等理由,顯得有些蒼白。

最大的分歧點其實在於,對於不入刑的未成年人,沒有相應的懲戒教育、矯正管理措施,換言之,犯下嚴重罪行後,沒有任何處罰以及矯正,這是令社會輿論感到不滿的根源所在。而反對降低入刑年齡者,除了“保護”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之外,沒有拿出其他有效措施來,教育、矯正當事人,也教育其他未成年人遵紀守法走正道。只有“保護”沒有管教,其結果必然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比如,很多人就對把傷害他人致死的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送去工讀學校、少管所,也要父母或者監護人申請,感到不理解,這不是應該強制進行的嗎?如果家長或監護人不配合申請呢?那是不是讓他去?而根據我國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還是依法辦事。該法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13歲嫌疑人送少管所還要家長申請,如何處罰嚴重惡行的未成年人?

總體看來,對因年齡原因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大多隻是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而進一步分析這些未成年孩子為何會有嚴重不良行為,主要的原因恰恰是父母或者監護人疏於管教,他們所處的家庭本身就是問題家庭。讓有問題的父母或監護人嚴加管教,就是一句空話。至於法律規定的收容教養,何為“必要的時候”,大多是由當地警方和未成年人父母或監護人商量,然後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決定,而非在法院調查、審判後,根據未成年行為的嚴重程度,依法判決強制執行。進一步說,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不承擔刑責,因此,對其該進行怎樣的處罰,沒有進入法庭審判程序。

另外,考慮到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送到工讀學校,可能會給未成年人貼標籤,不利於對他們的矯正並讓他們融入社會,因此,我國不少地方已經取消了工讀學校,而是希望普通學校對這些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管教,然而,普通學校並沒有對這類學生進行管教的專門師資以及教育體系,同時,在追求學生成績的辦學環境中,不少學校把學生分為“優生”、“差生”,對“差生”另眼相看,這反而滋生校園欺凌,導致校園欺凌事件高發。近年來,工讀學校這一概念重新提出,但通過工讀學校來矯正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老問題依舊存在。


13歲嫌疑人送少管所還要家長申請,如何處罰嚴重惡行的未成年人?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必須進行對應的懲戒教育,讓其本人意識到行為的錯誤,並接受相應的處罰、矯正。合適的辦法,應將所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行為,均納入法律程序,由法庭進行調查、審判,並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比如,對於犯罪行為輕微的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可判決必須進行多少小時的社區勞動進行社區矯正,由誰監督實施。而對於犯罪行為嚴重的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應依法確定其所犯罪行,明確強制懲戒、矯正措施。

去年10月,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即將迎來初審的消息引起輿論關注。據報道,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重新梳理和界定,按照從輕到重將其分為三個等級,並規定了不同程度的干預措施。分級干預、處罰矯正的思路是正確的,不能根據年齡就“一刀切”,不論行為的輕重,均不追究刑責,甚至任何處罰矯正措施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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