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的時候,一般村幹部都會積極的動員,讓大家可以更好的參與其中。不過有四件事情他們是不能做的,不然農民可以直接起訴。
今天創為律師就為大家仔細講解一下: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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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試創為律師提醒您:在徵收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扮演怎樣角色?
01 簽訂補償協議
在補償款的簽訂中,一定要以農民的意願進行,不能讓村幹部幫忙簽訂,一旦發現有村委代為簽訂,請一定要及時法律維權避免該合同生效。
02 徵地款分配
大家都知道在土地進行徵收的時候,畢竟土地是屬於發包方所有,大家只有使用權,這樣就意味著徵地的款項則是直接給村集體,村幹部是不能私自進行這筆錢的分配的,必須村集體成員共同討論分配。
03 私自徵地拆遷
在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時,一定要注意可以拆遷的主體至少是縣級政府公告並開展相關的工作。而村委會不能單獨進行徵地的,違背國家規定。
04 使用權的回收
土地在使用的時候則是以承包的方式和農民簽訂著合同,而在合同期限內村委會是不能隨意調整和破壞大家的土地,一般來說以使用權收回多半是銷戶、統一徵收、自願退出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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