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微信辦公有風險!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近年來,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於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都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洩密案件也逐年遞增。

【必看】微信辦公有風險!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微信辦公洩密有哪些情形?

暴露了什麼問題?

又應當如何解決?

舉個例子


【必看】微信辦公有風險!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1 緊急傳達致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並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於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洩密。

2 彙報工作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一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並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並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3 領導交辦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將4份文件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並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隨後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4 誤點誤傳致洩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並通過該群外洩。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洩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倖。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洩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並不在於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致洩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鬆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

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幹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幹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員使用微信辦公。

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

【必看】微信辦公有風險!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此外,除了不能在微信群裡發佈涉密信息,提醒各位公職人員,微信群裡,這些問題同樣要注意!

⊙不要在微信群裡妄言;

⊙不要在微信群裡散播黃賭毒、暴力恐怖、謠言詐騙等信息;

⊙不要在微信群裡參加非法活動;

⊙警惕微信紅包類“微腐敗”。

來源:烏魯木齊網絡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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