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起,尚某某通過“淘寶網”購買槍支鋼管1根、槍托1個、鋼珠1包、射釘彈1公斤、槍管3根,並從淘寶網購買用於組裝槍支的滑軌1個、磁鐵1塊、消音器1個,組裝槍支1支。槍支組裝成功後,尚某某用一帆布袋包裹好帶至威遠鎮白崖村家狼山山坡打獵,裝填好火藥後槍支能成功擊發。經青海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管理中心對所扣押的槍狀物一支進行槍彈鑑定,送檢槍狀物是以火藥燃燒氣體為動力擊發彈丸,測量槍口比動能大於1.8J/cm2,認定為槍支。
法官庭後表示,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槍支均為犯罪行為。非法制造槍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槍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近年來,因私自網購配件組裝槍支引發的惡性事件屢見不鮮,經改裝後的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可以發射各類金屬彈丸,具有一定射程,既危害公共安全,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及社會治安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的同時,也觸犯了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