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李某(已判刑)与被害人汪某等人在鱼村餐馆吃饭时发生口角,余某离开后邀约被告人魏某及袁某(在逃)等人持木棒先到汪某家中斗狠滋扰,未找到汪某后又驾车在双柳街上搜寻并截停汪某所乘车辆,余某、魏某、袁某等人持木棒对汪某的别克牌汽车进行打砸,随后余某持木棒对汪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的主要损伤为右额部创、皮下血肿、右眼挫伤、右肩部、背部、膝部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认定,别克汽车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900元。侦讯中,同案人余某已赔偿了汪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魏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案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