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規知識(1):

  1、我國《環境保護法》第1條規定:(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體健康),

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 排除危害) ,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 賠償損失 )。”

  3、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 ,建設單位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環保部門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 30日內 )完成驗收。

  4、審批的環保部門應在(60)天內批覆環境影響報告書;在( 30)天內批覆環境影響報告表;在(15)天內批覆環境影響登記表。

  5、有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 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許可證 )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汙染物。

6、以機場為中心(15)公里為半徑的區域,沿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各( 2)公里和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各1公里的地帶為國家明令的秸稈禁燒區。在禁燒區內違規焚燒秸稈的,可對直接責任人處以( 200元 )

以下的罰款。

  7、《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規定:因特殊需要必須進行夜間連續作業的建築施工作業,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並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8、《水汙染防治法》規定,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必須採取( 防水)、( 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9、國家禁止新建沒有水汙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制紙漿、印染、(染料)、(製革)、電鍍、煉油、(農藥)以及其他嚴重汙染水環境的企業。

  10、露天貯存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設置專用的貯存設施、場所。

  11、危險廢物的容器和( 包裝物 )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 設施 )、( 場所 )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12、減免排汙費數額在( 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的,由市〈地、州〉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審批,減兔排汙費數額在( 5O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 500萬元〉 )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審批;減免排汙費數額在( 500萬元以上 )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審批。

  13、排汙單位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有關排汙情況,是其履行(保護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 )義務和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同時,排汙單位進行排汙申報登記行為的本身也是排汙單位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的體現。

  14、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餘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 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15、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 報廢)和包裝物( 使用 )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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