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投资、买卖等基础性法律关系形成的欠款可以转化为借款

案件名称:

德金投资有限公司、许洪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

(2017)最高法民申4484号

案件经过:

2010年10月16日,原告华某作为甲方与乙方德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鉴于德金公司与目标公司(明龙公司、经联公司)原股东于2010年4月9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德金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及指定的第三方)受让两目标公司100%股权。现德金公司为履行上述合同,与华某合作,由华某投入2500万元参与该项目的合作开发。通过双方共同合作,促成本项目的成功并购,达到双赢的目的。

2010年12月25日,华某与德金公司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双方在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重新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原协议;2.华某已经按照德金公司要求投入到目标公司的2310万元不再作为投资款,而作为德金公司的借款;3.德金公司在2011年1月31日前归还上述借款,如不能如期归还,则从2011年2月1日起按每月2%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于每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4.德金公司以其实际控制的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甘肃舟曲县金香拉金矿、山西运城兴业矿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省康县黄家老庄金矿各10%的股权及相应的权益作为担保;等。邓崇云在该协议尾部签名并加盖德金公司公章。因各债务人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华某将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投资款能否转化为借款,转化成借款是否有失公平?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华某与德金公司本案诉争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华某与德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系合作开发合同关系。2010年12月25日,华某与德金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合作协议》。至此,华某与德金公司已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合作开发合同关系。同时,《协议书》中约定德金公司认可华某的投资款转化为德金公司向华某的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协议书》系华某与德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德金公司自愿将华某的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与华某之间已经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德金公司主张其与华某之间没有实际的款项往来,但华某与德金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华某已投入2310万元,因合作开发不能履行,故华某的该部分投入由德金公司自认转化为借款,因此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中实际履行条件的缺失。德金公司以此主张借款未实际发生,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将华某与德金公司之间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从德金公司与华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可知,因德金公司与案外两公司已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华某投入资金共同开发,在华某投入资金后,合作开发不能继续履行,华某作为投资方必然受到较大损失。尽管合作开发并非由于德金公司原因致使不能履行,但德金公司作为此次合作事项的主导方,理应对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德金公司自愿将华某的投资转为借款,并给予一定的利息,这并不导致利益失衡,且《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每月2%,亦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限额。因此,德金公司将华某的投资款转化为其向华某的借款,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法驳回再审。

实践指导:

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作的一种分类。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就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对实际发生的出借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华某在借款协议签订后,未履行出借义务,其应对借款是否是投资款转化而来履行证明义务。

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主张债权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协议,而其他关系形成的债务主张以欠条记载主要欠款事实,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发生在先,欠条形成在后。欠条对应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租赁还可能基于股权转让等原因,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

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3年),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3年)。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3年)。

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形成的欠款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转化为借款,这种转化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1)欠款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来源:言法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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