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口腔治疗纠纷举证不足败诉

患方事件经过:

患者于2018年12月4日到医院处就诊,医院告知患者口腔上颌右侧后排2个磨牙需要种植全瓷牙,双方约定两颗种植牙再加上给另一个牙带牙套总计13600元,患者也同意种植并给医院支付各项费用9600元。2019年1月14日患者去复诊时,医院告知患者上颌两颗前排牙齿也有问题,需要更换种植。医院在没有明确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就直接将患者一个侧尖牙通过上药弄断,并将一颗门牙也上药松动,现马上断裂。患者经询问得知,两颗前门牙完全没有问题可以继续使用,但医院为了赚钱把患者好牙弄断,再通过种植赚钱。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双方对2018年12月4日种植牙的治疗无争议,在2019年1月14日复诊时对患者右上1、2、3牙根管治疗,医院在治疗前对患者进行了风险告知,患者也同意医院提出的治疗方案,但由于患者未缴纳任何费用,该治疗未完成。患者称医院通过上药弄断其侧尖牙并将一颗门牙上药松动无事实依据,故请求依法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本案中患者在医院处就医,医院应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治疗结束后将门诊病历交于患者保管,但医院却并未交付患者,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向患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唯患者主张30000元金额过高,结合治疗情况、伤害程度并考虑患者并未向医院实际支付医疗费的情形,依法将金额调整为1000元。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对是否在医疗机构就医、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患者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害事实及具体损失金额,其要求医院支付后期治疗费用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确因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未及时给患者交付真实病历导致患者无法对其损害事实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鉴定仅是对损害结果及修复费用的一种认定方法,而非唯一途径,患者仍有其他举证途径,如到正规医疗机构对其在医院处治疗部位进行修复等,故患者并未完成其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虽有过错,但因患者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害事实及具体损失金额,对其要求种植牙费用2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我们观点:

本案是个医美纠纷,近来年医美案件频发,有些机构确实利益至上,不会考虑患者是否需要。但是本案中我们发现法院对医院的过错也只是提到了病历的问题,对于患方诉求的态度很值得类似案件的患者及律师去学习,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对是否在医疗机构就医、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本案中法院认为患方没有专业举证,也就无从谈起支持患方的诉求了,这个确实需要患者调整自己的认知,不是说你诉讼了就不需要举证了,举证做不好案件败诉风险极大,我们之前分析的很多案例都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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