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一)父系家庭

蒙古族祖先以狩獵,採集為生,後逐步過渡到遊牧畜牧業生產。由於生產方式的改變,男子在生產勞動中起著主要的作用。男子的地位突出,以父系計算家世,家庭成員中男子為家長,是家庭的支配者;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

四子王旗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蒙古族男女的地位不平等,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她們除生育撫養子女外,還承擔著繁重的家務勞動,如擠奶、接羔、剪毛、熟皮子、縫製衣服等等,在家庭中男子是生產資料的擁有者。

蒙古族的家庭,雖然也有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但多數還是小家庭。如果一個家庭中有幾個兒子,成年後分家,一般留幼子守家。上層汗和那顏貴族家庭人數較多,他們擁有眾多的財產和奴隸以及屬民,往往有三妻四妾,在妻室及子女中還有嫡庶之分。

四子王旗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二)家庭財產的分配與繼承

蒙古族的傳統慣例是在其父在世時,長子成人結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財產和牲畜等,女兒出嫁也有相當數量的陪嫁。而其父親死後,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兒子(蒙古語叫“斡赤斤”,意為守灶者)繼承財產,管理家務。

四子王旗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史集》載:“蒙古自古的風俗,(首領)在期生時,遣其諸長子居於外,分予財產、牲畜屬眾;其作則盡屬幼子。”

四子王旗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蒙古法基本原則》一書說:“成吉思汗的大札薩克規定,兄弟分家時財產按下列原則分配: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未子繼承父業。”直到現在,蒙古人分家繼承財產都是照長子與末子為主的習慣進行的。

(三)親屬關係

四子王旗  蒙古族的家庭觀念

蒙古族的親屬可分宗親、外親、妻親等。男系血統的為宗親;女系血統的親屬為外親;妻的本親為妻親。親屬稱謂是由歷史形成的,一般不隨意變更。血親只有當事人死亡而自然消除;姻親只在離婚的情況下解除。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外親、妻親,均為女系親,如外祖父(哈屯額卜格)、外祖母(哈屯額克)、外孫子(折扣兀)、姨(納哈出額格赤)、舅(納哈出)、岳父(哈敦額赤客)、岳母(哈屯額克)等。蒙古親屬制度,在封建領主制度下,突出血統的地位,在婚姻、結親、家庭也都注重血統,這是蒙古親屬制度的一個特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