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從程序的正義,保障依法拆遷

房屋徵收只有遵從程序的正義,方能保障依法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與補償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都規定了哪些程序呢?

徵收程序是: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還要遵循下列程序:

1、在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基礎上,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2、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3、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7、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8、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又分如下幾個程序:

1、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評估,被徵收人對評估不服的10日內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10日內可以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評估。

2、簽定補償協議。

3、協商不成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4、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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