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本來是件開心事
但是如果發現所買的房子有質量問題,
卻不能評論、不能向媒體投訴
是不是就剝奪了購房者的權利呢?
小梁在南寧購買了一套房子
但開發商卻在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
定下了這個條款……
小梁告訴記者,2017年12月份,他在南寧市江南區壯錦大道一個全裝修樓盤買了一套房子,當時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都是開發商提供的。
最近,該樓盤因裝修質量出現問題多次延期交房,業主十分不滿。後來有業主曬出了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這一條款的截圖,他才注意到有這樣的條款。
在小梁提供的截圖中,條款內容是這麼表述的:
雙方對該商品質量產生爭議時,在未有主管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認定時,買受人不得向媒體、社會公眾、小區業主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發佈任何結論或否定性評價或以妨礙出賣人經營等方式不正當主張權利,否則,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指定報紙等媒體上公開道歉並承擔費用,同時,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承擔購房款總金額20%的違約金。
“這樣約定肯定是不合理的,屬於霸王條款。”小梁稱,買房人對房屋質量的感受是最直接的,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都不能進行評價,不能向媒體投訴曝光,這明顯是剝奪了買房者的話語權。
開發商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這一條款,從法律角度看,是否有效?
南國法援律師麥鷹雄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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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中劃紅線的合同條款,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因為就商品房買賣而言,如果存在質量問題,買受方除了可以協商解決,依法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主張權利之外,也可以就房屋質量問題向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等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訴或者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而該權利具體體現在合同法中,出賣方不能通過該條款限制買受方的申訴權或者批評建議權。購房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確認該條款無效,進而免除買受方承擔違約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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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南國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