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準確完整?別拿嚴肅的事情當兒戲

朱寶琛

日前,一份深市上市公司的“特別”年報引發監管層的高度關注,讓深交所深夜發文,要求其董監高勤勉履職。原來,某公司發佈的年報,居然5位董事、3位監事和4位高級管理人員均表示,無法保證公司年度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

印象中,這種情況已經不止一次出現了。筆者不禁要問:為何這種公司、這種情況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

在筆者看來,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公司不負責任的表現,拿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這種嚴肅的事情當兒戲;另一方面,是公司內控制度的缺失。

年報,是上市公司對過去一年各方面的總結,是展現公司過去一年成色的重要窗口。筆者不禁要問: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對自家公司的年報連最基本的真實、準確、完整都無法保證,那麼,還如何讓投資者相信?

筆者還想問:你們是否學習認真學習過相關法律法規?如果沒有,或者說學完之後忘了,那麼,請再好好地學習一遍吧!

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明確: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如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年度報告內容存在異議或無法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單獨陳述理由。

不能保證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這是在挑戰法律的底線,是在挑戰信披制度嚴肅性,是責任心的缺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對於這類公司,相信監管部門一定會嚴肅處理的,投資者也一定會用腳投票的。

再者,不能保證年報的真實、準確、完整,也從一個層面反映出公司內控制度的缺失。

這一點,公司披露的年報中也有提及。全體董監高表示異議的原因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和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公司內控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違規融資、為大股東違規提供擔保、會計處理存在調節,相關事項缺乏商業實質、充分證據、合理解釋、事實尚未查清等。

為什麼會出現內控存在重大缺陷?有分析認為,這可能與公司股東“宮鬥”有直接關係。

內控是上市公司穩定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資本市場有效運轉以及企業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基石。試想一下,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最基本的內控都做不好,又怎麼能夠讓投資者相信這是一家有良好發展前景的公司?讓投資者相信這是一家值得信任、值得投資的公司?

新《證券法》實施將滿兩個月。我們看到,新《證券法》以專章的形式,就信息披露制度作出安排,不僅完善了具體要求,還大幅提高了信息披露違規的法律責任,釋放的是強監管、嚴監管的信號。

同時,註冊制改革也正有序推進。除了科創板和創業板,可以預期的是,下一步也會在主板、中小板實施。註冊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通過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信息,使投資者更便於獲得高質量的信息,從而做出價值判斷,最終做出是否投資的決策。

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不斷深化,那些視法律法規為兒戲,把投資者當猴耍的公司,必然得不到市場和投資者的尊重。所以,筆者在這裡也再次對這類公司說一句:莫把嚴肅的事情當兒戲,當務之急是好好經營,把公司做好、做強。這是對市場負責、對投資者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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