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賠付借款本息 向投保人追償獲支持

(常德市委政法委訊)朱女士通過網上融資平臺借款並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保證險。借款到期,保險公司墊付了借款本息後,可否向朱女士追償呢?近日,安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追償權糾紛案。

2018年4月4日,2019年6月13日,朱女士通過A公司投融資平臺進行互聯網融資,與該平臺上的葉某等投資人分別簽訂《借款協議》,先後共借款50000元,利率5.3%,借期分別為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3月3日、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4月10日、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還款方式為後端付息後端付款。協議簽訂後,葉某等投資人通過投融資平臺向朱女士支付了150000元。為擔保該筆債務,朱女士向C保險公司投保了保證險,被保險人為葉某等投資人,保險期間與借款期間相同。三筆借款到期後,因朱女士均未償還借款本息, C保險公司依照保證合同約定分別於2019年3月7日、4月16日、5月17日通過投融資平臺支付了朱女士欠付的借款本息157240.28元。

法院審理認為,朱女士通過融資平臺與葉某等投資人簽訂的《借款協議》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朱女士為擔保自身債務,向C保險公司購買保證保險,C保險公司即為保證人。借期屆滿後,朱女士未還本付息,構成違約。C公司根據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通過投融資平臺向葉某等投資人賠付借款本息後,即已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C保險公司可就代償金額向朱女士追償。法院依法判決朱女士返還C保險公司賠付款157240.28元,並自2020年1月9日起至該筆款項償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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