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树人律师案例说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从何时起算?树人律师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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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述六个月的期限,从何时起算?“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如何理解?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为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但若工程价款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仍未确定或者未届清偿期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待工程价款确定并应受清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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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检索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

​2010年9月27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与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瑞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喜瑞地产将兰溪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小区工程交于宁波建工总承包施工;工程款支付:单体工程经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后按预算价支付至85%的工程款,房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备案通过后按预算价支付至92%的工程款,其余部分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审核完毕留足审核造价的3%工程保修金后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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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宁波建工进场施工,兰溪世贸大饭店于2010年10月23日开工,2012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兰溪世贸151公馆共九栋楼,分别于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竣工验收。

2013年6月19日、2013年8月27日,宁波建工分别将世贸大饭店工程的结算资料提交给喜瑞地产。2014年5月,宁波建工将世贸151公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喜瑞地产。

2014年7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喜瑞地产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2000万元进度款,同时喜瑞地产收取的政府退税、住宅售房款等,作为还款来源应当在进账后七日内优先支付宁波建工的工程款。

因喜瑞地产未履行《和解协议》,2014年9月20日,宁波建工和喜瑞地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喜瑞地产以未出售的八套商品房以预售合同的形式备案给宁波建工或其指定人员,并约定《和解协议》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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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宁波建工对世贸大饭店、世贸151公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点如何认定?

喜瑞地产主张,宁波建工在一、二审中确认自2014年4月实际停工后未再施工,世贸151公馆7-9#楼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上述日期距宁波建工2015年4月27日第一次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已超出了六个月的期限。

宁波建工主张,工程竣工时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更未达到约定的付款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晚于工程竣工时间。

后经多次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后,约定的付款时间更加晚于实际竣工时间。喜瑞地产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也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故喜瑞地产起诉之日应视为双方合同终止履行之日,应以此起算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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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世贸大饭店和世贸151公馆的付款均是分期付款,在竣工之前按工程量付款,工程竣工之后分三期付款。

结合上述约定可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后三期付款期限均在竣工验收之后。

因此,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情况下,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尚不具备,也就不存在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行使期限的问题,本案中应当以工程款应支付时间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2、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付款的期限及方式,但是由于喜瑞地产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双方于2014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对案涉工程价款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

由于喜瑞地产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2014年9月20日,宁波建工和喜瑞地产又签订《补充协议》。据此,案涉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直至工程决算审核完毕一次性付清变更为不确定的付款期限。

2015年3月5日,由于喜瑞地产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义务,宁波建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喜瑞地产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可视为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点,故宁波建工2015年4月27日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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