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一、引言

建设工程领域,每一个建设工程成就的原因,千姿百态,但是有两条主线是平行、且刚性不变的,即业务主线、风控主线。风控的核心在于验证,通过不断的验证发现或者接近事情背后的真相。


巴老说:成功的投资不需要卓越的智商、不寻常的商业契机和内部消息,需要的是一个充满智慧的做投资决定的架构,并且不要把个人的情绪带到这架构里。


二、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确认后,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业界争议很多,分享两个最新的裁判案例。


(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6月11日发布《白银市平川中学与张应平、周文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终684号,认为,


本案被上诉人张应平借用原审第三人甘肃天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白银市平川中学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案涉工程应当竣工验收合格,被上诉人张应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价款支付的条件未成就。一审判决上诉人白银市平川中学和周文勇共同支付张应平工程款及利息1323466.74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

一、撤销平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应平的诉讼请求。


(二)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3月27日发布《何章兴、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86号,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由于原告与鸥鹏公司签订的是无效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鸥鹏公司理应将工程收回自己组织施工。对于解决双方之间的遗留问题,通过共同委托审计和签订的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是自愿选择返还投入的方式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审计报告和协议书是将“银都宝座”三期和“水韵华庭”两个项目一并处理,并未予以划分,在当庭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主张“银都宝座”三期项目的工程款,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何章兴的诉讼请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