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价、市场价、暂估价 ,价与价何区别?涨价风险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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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招投标中材料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材料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合同价款,所以哪些材料占得比例大一些,价格要相对接近市场价才合理。在房屋建筑工程中,一般高层土方、钢材、水泥、商砼、门、窗、外墙保温、电缆、配电箱、设备、墙砖、地砖等材料一般都是需要认价或暂定单价。本文对几个材料单价及相关概念加以辨析,并且分析了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一一、

价与价有什么区别?


定额基价:所谓定额基价(俗称定额预算价),是指一个定额子目中所列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其表现为定额文件中固定的数值,是编制定额时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测算的价格。因为定额具有编制完毕即已滞后的性质,所以在适用定额价基价计价时要调价,使之适应施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水平。


信息价:所谓信息价,是指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典型工程材料用量和社会供货量,通过市场调研经过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平均价格,属于社会平均价格,并且对外公布的价格。信息价一般可在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所发布的《##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期刊或相应网站上获取。小编以为,信息价和定额材料预算价相比较而言,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市场价”属性,但是尚未完全市场化,因为信息价是一种经过统计、汇总、整理的市场价,而且发布周期通常是月度、双月、季度等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友情提示:全国各地的信息价也可以在“广材网>信息价”专栏中进行查看或便捷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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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所谓市场价,顾名思义,是指人工、材料、机械在交易市场中出售的价格。市场价一般可以通过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者参考行业内建筑建材专业性网站。通常市场价和采购价相比较而言,通常还是有一定的议价空间,毕竟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的等诸多因素对会都最终的达成的采购价有一定的影响。(友情提示:全国各地建材市场价也可以在“广材网>市场价”专栏中进行按类别查看或按条件搜索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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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价:是指具体的工程项目,实际采购发生的价格。以混凝土为例,如果合同约定了以当地的信息价作为计价依据,实际采购的混凝土价格和信息价的差额,恰恰是承包方合理利润空间来源,这说明承包方拥有较强的采购能力、采购渠道,具有有效降低工程成本的有利手段。


政府指导价:所谓政府指导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价格法》第3条规定,“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认质认价:其造价含义是该材料的价格由承包人报,由发包人确定。认价的过程,也就是承发包双方形成关于材料的“补充协议”的过程。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者确认价格和质量必要的程序,但非常必要有样品留档。需要注意采购确认单格式,材料认质认价单格式及签字盖章、提供材料询价单的等资料及格式的要求(比如出厂合格证,检验证明、询价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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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暂估价:一般是指材料价格品种种类多,在招投标时不能确定为哪一种,可以采用暂估价处理,在结算时以实际价格同暂估价比较调差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建筑材料涨价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因为建设施工合同的特点是先确定计价方式后具体施工,但无论是清单计价还是定额计价,通常由于施工周期长,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在施工期内因为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且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占比高,所以对应材料涨价带来的风险分摊问题,是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计价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有关规定:


按住建部制定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及其范围,不能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语句,且有“由于市场特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条款。

其中对于计价风险分摊有原则性规定,可以理解为:

  • 明确指出了建设工程计价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 因市场原因导致物价波动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分摊;
  • 若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曰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 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由业主承担。


以下为“13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施工单位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 价格进行了调整。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 9.8.1 ~ 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 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曰期与实际进度曰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建市规【2019】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近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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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法》相关条文参考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确定了约定优先,交易习惯次之的顺序。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工程项目一次性决定了交易习惯常常不能作为施工合同的定价依据。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该条确定了市场价是施工合同造价争议价款漏 洞填补的第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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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相关指导性意见


省/市

发文时间/文件名称

上海

★2008年3月11日
沪建市管〔2008〕12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四川

★2008年1月2日
川建价发〔2008〕2号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

★2017年11月1日
吉建造〔2017〕1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山东

★2018年1月30日
济建标字〔2018〕2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

★2018年8月30日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海南

★2018年9月13日
琼建定〔2018〕22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陕西

★2018年9月3日
陕建发〔2018〕284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山西

★2018年10月22日
晋建标字〔2018〕292号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贵州

★2019年4月15日
黔建建字〔2019〕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湖北

★2019年6月14日
湖北省住建厅发文《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湖南

★2019年7月25日
湘建价函〔2019〕149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湘建价函〔2019〕149号

宁夏

★2019年7月25日
宁建(科)发〔2019〕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发布全区工程材料及人工价格信息的通知》

山东

★2019年9月16日
鲁建标字〔2019〕2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河南

★2019年9月21日
豫建科〔2019〕28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云南

★2019年10月25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5、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等

综合上述政策法规及各地政府指导性意见,在承发包双方对材料涨价风险分摊出现争议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主,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处理,大概率会以合同约定的精神为准,相对而言施工单位会承担较大的风险。合同无相关约定时,也可能会需要维持利益的平衡,使得任何一方的利益不至于受到较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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