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王某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編者按

4月23日上午,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天津高院通過雲視頻連線方式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同時發佈《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2019)》,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涉疫情防控案件共11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天津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019)

刑事案件

王某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公訴機關: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王某萍

案號:(2019)津01刑初22號、(2019)津刑終46號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王某萍明知“BOY LONDON”“Aape”“HIPANDA”等品牌服裝的市場價格,將假冒前述商標的服裝以較低的價格對外銷售。2018年5月,公安機關發現王某萍在天津市西青區某商貿城經營的店鋪對外銷售假冒前述商標品牌的服裝,後立案並將王某萍抓獲歸案,當場查扣帶有“BOY LONDON”“Aape”“HIPANDA”註冊商標標識的服裝共10321件,查扣商品的貨值金額最低為人民幣464445元。經鑑定,王某萍銷售的“BOY LONDON”“Aape”“HIPANDA”等服裝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王某萍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且數額巨大。涉案商品已被公安機關扣押,王某萍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賣出,系犯罪未遂。一審法院根據王某萍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王某萍減輕處罰,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量刑適當。審理期間,王某萍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且在二審期間,由家屬代其交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王某萍本人所犯罪行沒有人身危險性,可對其適用緩刑。判決:王某萍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典型意義

本案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如何認定被告人的相關量刑情節具有參考價值。首先,針對當事人是否如實供述的問題。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王某萍的文化知識水平、從事過的職業及其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認知能力,依法認定其雖然從事過服裝銷售工作,鑑於其僅具有小學文化水平,其只要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即應認定為如實供述。其次,關於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問題。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王某萍的犯罪行為雖侵犯了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制度,但其在銷售過程中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了所銷售商品為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故其犯罪行為的危害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應予考慮。最後,關於量刑問題,二審法院綜合考慮王某萍具有犯罪未遂、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交納罰金等情節,同時還考慮了刑罰應具有的教育挽救功能,依法改判變更了王某萍的刑罰執行方式。本案綜合考慮了刑罰懲治和教育的雙重目的,既懲治了犯罪,又給予當事人改過自新的機會,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較好。

【典型案例】王某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來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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