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一男子酒後駕車,致母子雙亡觸及刑法被起訴

合浦一男子酒後駕車,致母子雙亡觸及刑法被起訴

日前,合浦縣人民檢察院向合浦縣人民法院起訴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2020年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飲醉酒後駕駛桂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沿合浦縣石灣圩鎮至石灣橋鎮橋頭村委會道路由西往東行駛,至合浦縣石灣鎮橋頭村委會賴屋村路段,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駛入左側路面,與對向行駛由賴某某駕駛搭載其兒子花某某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賴某某、花某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合浦縣公安局交管部門認定,邱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賴某某、花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合浦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車因而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已於2020年4月3日向合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可偏偏有些人熟視無睹,等造成嚴重結果才後悔莫及,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厲懲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合浦一男子酒後駕車,致母子雙亡觸及刑法被起訴

(來源:合浦檢察)

來源:北海365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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